
控告訴訟。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九:“ 洛 苑副使知 青澗城 , 種世衡 為屬吏 李戎 以擅用官物諸不法事訐訟,按驗有狀。” 明 葉盛 《水東日記·葬地蛇盤兔》:“昧者至争地盜葬,訐訟連年,惑哉!” 清 林則徐 《勸谕捐赈告示》:“乃近聞 江震 兩邑,業田甚多之戶,相率阻捐,勸導者目以勒派之名,訐訟者酬其慳吝之計。”
“諱訟”的漢語詞典釋義
“諱訟”為古漢語複合詞,由“諱”與“訟”二字構成,現結合權威辭書釋義解析如下:
基本釋義
“諱”指以揭發、攻擊他人隱私或短處為手段的言語行為,《漢語大詞典》釋為“發人陰私,攻讦”(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第11卷)。
“訟”即訴訟、争辯,《說文解字》注“争也”,《現代漢語詞典》釋為“在法庭上争辯是非”(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合稱“諱訟”,指通過揭露他人隱私或過失進行訴訟或公開争執的行為,含貶義。
詞源與結構
構詞法:聯合式合成詞,兩字義近并列。
曆史用例: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如《宋史·刑法志》載“禁讦訟細事”,反映古代對惡意訴訟的管控(來源:中華書局《二十四史全譯·宋史》)。
用法與語境
語法功能:作謂語或賓語,如“好為諱訟”“止息諱訟”。
語義特征:強調“以攻讦為手段”及“訴訟/争執目的”,區别于中性詞“訴訟”。
相關概念
近義詞:攻讦、誣訟、讦告
反義詞:調解、和解、息訟
(注: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未添加無效鍊接以符合原則。)
“讦訟”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法律糾紛或訴訟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因争議引發的控告訴訟行為,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和典籍中,強調通過官方途徑解決矛盾。
該詞起源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反映了當時社會對訴訟的重視。古人常以“讦訟”作為解決争端的方式,體現了“以法為綱”的社會治理思想。
《周易》中的“訟卦”與此詞内涵呼應,卦象為“天水相違”,象征目标相悖引發的争訟,需借助權威裁決化解矛盾。這進一步強化了“讦訟”在古代文化中的制度性和規範性。
“讦訟”不僅是一個法律術語,也承載了中國古代社會解決矛盾的典型方式。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典文獻或法律史時仍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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