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地方向朝廷選拔薦送人才。《元典章·吏部六·儒吏》:“若遇本道按察司及本路總管府歲貢之時,仰本司、本路行下本學教授於係籍學生内,選使行義修明、文筆優贍、深通經史、曉達時務可以從政者,保申本路官司,再行體覆相同,然後解貢。”
解貢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複合詞,主要包含兩層核心語義:
一、詞義解析 "解貢"由"解"與"貢"構成。"解"取《說文解字》"判也"之本義,引申為押送、運送;"貢"據《周禮》注"獻功于王"的記載,特指向朝廷進獻人才或物資。二者結合後,該詞在明清科舉制度中專指地方政府将經選拔的貢生解送至京城參加會試的行政程式。
二、曆史制度内涵
三、語用演變 該詞在近代文獻中偶見引申用法,如《台灣方志彙編》載光緒年間"解貢樟腦三千斤至福州船政衙門",此處指解運貢品物資。但此類用法遠不及科舉術語常見,現代漢語中已歸入曆史詞彙範疇。
“解貢”是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術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曆史語境下略有差異,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如下:
解貢(拼音:jiě gòng)主要指古代地方向朝廷選拔并薦送人才的機制。該詞由“解”(解送、選拔)和“貢”(進獻)組成,體現地方向中央輸送人才的義務。
薦送人才
根據《元典章》記載,地方官員需從在籍學生中選拔“行義修明、文筆優贍、深通經史、曉達時務”者,經審核後推薦至朝廷。這一過程稱為“解貢”,屬于科舉制度外的補充性人才選拔方式。
與“貢”的區别
“貢”本義為進獻物品(如《說文解字》中“貢,獻功也”),而“解貢”特指人才薦送,強調地方與中央的行政關系。
部分資料提到“解貢”有解除貢品義務的引申義(如解除稅收或進貢責任),但此用法缺乏高權威文獻佐證,可能與“解”的多義性(如解除、解送)混淆有關。
元代是“解貢”制度較成熟的時期,地方按察司、總管府需定期考核并保舉人才,确保官員隊伍的能力與忠誠。這一制度對後世的舉薦機制有一定影響。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元典章》原文或《周禮》中關于“貢賦”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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