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指記述有關個人履曆、三代、鄉貫、年貌等的表狀。 唐 無名氏 《秀師言記》:“ 崔 家小娘子,容德無比,年已及筓,供奉與他取家狀,到府日,求 秦 晉 之匹可乎?”《宋史·選舉志一》:“家狀并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 清 趙翼 《題竹初自述文》詩:“ 竹初 自述文,亦以代家狀。”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時事·唐選人家狀即今履曆》:“所雲家狀,即今之履歷、親供也。”
家狀是古代戶籍管理制度中的專用術語,指記錄家庭成員基本信息的官方文書。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釋義,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方面:
一、戶籍憑證功能 家狀需詳細列明戶主姓名、籍貫、家庭成員構成及身份信息,是官府核查人口、征收賦稅的依據。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戶家狀,具本戶丁中、老小、殘疾人數」,說明其具備法律效力。
二、科舉制度應用 唐代起家狀成為科舉資格審查文件,考生需提供三代家世清白證明。據《新唐書·選舉志》記載:「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而舉選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于州縣,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叙長少焉。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于考功員外郎試之。」此處的「牒」即包含家狀内容。
三、訴訟證據效力 明清時期家狀延伸至司法領域,《大明律·戶律》明确要求田宅買賣需附「原立家狀」,作為産權糾紛審理的重要書證。中國社科院《中國古代法制史研究》指出,這種文書制度有效維護了封建社會的財産秩序。
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已不作為獨立詞條收錄,其制度功能被現代戶口簿、身份證等取代。北京語言大學《漢語曆史詞彙學》将其歸入「制度文化詞彙」類别,強調其反映中國古代宗法社會的治理特征。
“家狀”是古代中國科舉制度中考生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檔案,主要用于身份核驗和資格審查。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家狀是記錄個人履曆、三代親屬、籍貫、年齡、相貌等信息的官方表狀。其核心功能是作為科舉考試的報名材料,确保考生身份真實可靠。
科舉制度應用
宋代起,家狀成為科舉報名必備文件。據《宋史·選舉志》記載,考生需在試卷首頁填寫家狀,内容包括“年及舉數、場第、鄉貫”等,且需考生親筆書寫以驗證筆迹。
防僞措施
宋真宗景德年間,為防止代考或僞造身份,要求家狀與考生提交的“公卷”(平時習作)筆迹對照,确保真實性。
家狀通常包含以下信息:
在少數語境中,“家狀”也被引申為描述家庭和睦、生活有序的狀态(如提及),但此用法較為罕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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