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村改革中的核心制度,其含義和特點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這是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如村、組)承包土地等生産資料和生産任務的農業生産責任制形式。其核心是“兩權分離”: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營權歸農戶。農民通過承包獲得自主經營權,收入按“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原則分配,俗稱“大包幹”。
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18戶農民率先籤訂“包産到戶”契約,成為制度雛形。1982年至1984年,黨中央連續三年以“一號文件”形式确認并推廣該制度,最終形成全國性政策。
“聯産”指聯繫産量計算報酬,農戶需按合同完成國家稅收和集體提留,剩餘部分自主支配。該制度至今仍是中國農村經濟的基礎,後續政策如“三權分置”改革亦在此基礎上深化。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曆史細節,可查閱《物權法》第124條或相關黨史文獻。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是指國家在農村地區推行的一種農村生産組織形式,将集體土地分配給個體戶或家庭承包耕種,并按照一定比例将産量上繳給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于20世紀80年代初在中國農村全面推行,标志着中國農民逐漸從集體經濟向家庭經濟過渡。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拆分部首為宀、人、勹、言、止、也、口、攵、⻀,共9個部首。根據筆畫順序拆分,則為15畫。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這一詞語的簡體字源自于中國漢字,沒有對應的繁體字。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在古代的漢字寫法與現代基本保持一緻,并沒有明顯變化。
1.《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實施,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和創造力。
2. 在新時期,我們繼續堅持《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不放松,努力為農民創造更好的生産環境。
組詞:農村集體經濟、土地承包、農民生産合作社
近義詞:家庭聯産經營責任制
反義詞:公有制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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