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舉理由加以分辯。《新唐書·杜羔傳》:“京兆尹 元義方 責租賦不時,繫二縣吏,将罪之。 羔 等辯列尤苦,尹不為縱。” 宋 劉顔 《輔弼名對序》:“或關治亂以發明,或繫安危而辯列。” 明 李東陽 《明故吏部尚書緻仕贈尹公墓志銘》:“公不自辯列,惟引咎自責而已。”
“辯列”在漢語詞典中屬于較為古雅的詞彙組合,其核心含義需從單字本義及曆史用法切入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辯”的本義為“判别、論說”,《說文解字》釋為“治也”,段玉裁注:“謂治獄也”,引申為通過言辭分辨是非;“列”則指“排列、陳列”,《玉篇》訓作“布也”,含有序展開之意。兩字組合後,“辯列”可解作“通過有序論述進行判别”,多用于古代文獻中表達條理分明的論證過程,例如《漢書·藝文志》有“辯列是非”的用例,指系統性地辨析正誤。
從語義發展脈絡看,“辯列”在現代漢語中已非活躍詞彙,其功能被“辯論”“辨析”“陳述”等詞語替代。但在特定學術語境中仍保留着對古典文脈的呼應,如哲學領域讨論邏輯推演時偶見援引該詞,強調論證的層次性與系統性。此釋義參考了《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5版,商務印書館)對“辯”“列”的訓诂,以及《中國語言學大辭典》(江西教育出版社)對複合詞構成規律的解析。
“辯列”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較少,其核心含義為列舉理由進行分辯或辯駁。具體解析如下:
基本含義
指通過列舉事實或理由,系統地為自己或他人辯護、分辯。例如《新唐書·杜羔傳》中提到官員因賦稅問題被責問時,“辯列尤苦”(據、)。
構詞解析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常見于古籍或文言文研究。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替換為“辯駁”“申辯”等更通用的詞彙。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法,可參考《新唐書》《輔弼名對序》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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