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举理由加以分辩。《新唐书·杜羔传》:“京兆尹 元义方 责租赋不时,繫二县吏,将罪之。 羔 等辩列尤苦,尹不为纵。” 宋 刘颜 《辅弼名对序》:“或关治乱以发明,或繫安危而辩列。” 明 李东阳 《明故吏部尚书致仕赠尹公墓志铭》:“公不自辩列,惟引咎自责而已。”
“辩列”在汉语词典中属于较为古雅的词汇组合,其核心含义需从单字本义及历史用法切入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商务印书馆),“辩”的本义为“判别、论说”,《说文解字》释为“治也”,段玉裁注:“谓治狱也”,引申为通过言辞分辨是非;“列”则指“排列、陈列”,《玉篇》训作“布也”,含有序展开之意。两字组合后,“辩列”可解作“通过有序论述进行判别”,多用于古代文献中表达条理分明的论证过程,例如《汉书·艺文志》有“辩列是非”的用例,指系统性地辨析正误。
从语义发展脉络看,“辩列”在现代汉语中已非活跃词汇,其功能被“辩论”“辨析”“陈述”等词语替代。但在特定学术语境中仍保留着对古典文脉的呼应,如哲学领域讨论逻辑推演时偶见援引该词,强调论证的层次性与系统性。此释义参考了《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对“辩”“列”的训诂,以及《中国语言学大辞典》(江西教育出版社)对复合词构成规律的解析。
“辩列”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现代使用较少,其核心含义为列举理由进行分辩或辩驳。具体解析如下:
基本含义
指通过列举事实或理由,系统地为自己或他人辩护、分辩。例如《新唐书·杜羔传》中提到官员因赋税问题被责问时,“辩列尤苦”(据、)。
构词解析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极少使用,常见于古籍或文言文研究。如需表达类似含义,可替换为“辩驳”“申辩”等更通用的词汇。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体用法,可参考《新唐书》《辅弼名对序》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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