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學校所用的刑罰。《書·堯典》:“撲作教刑。” 孔 傳:“撲,榎楚也,不勤道業則撻之。” 蔡沉 集傳:“撲作教刑者,夏楚二物,學校之刑也。”參見“ 夏3楚 ”。
教刑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義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文獻用例及文化背景三個角度解析。
字義解析
“教”指教育、教導,《說文解字》釋為“上所施,下所效也”;“刑”本義為刑罰,後引申為懲戒規範。組合後,“教刑”特指古代教育中通過懲戒手段達到教化目的的方式,強調以責罰輔助道德與知識傳授。
文獻用例
該詞最早見于《尚書·舜典》:“撲作教刑”,東漢鄭玄注:“撲,槚楚也,不勤道業則撻之。”此處“教刑”指用戒尺、荊條等工具對學生施行體罰,屬于古代官學、私塾的常規教育手段。後世如《禮記·學記》亦提及“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印證教刑在古代教育中的懲戒功能。
文化背景
教刑體現了中國古代“嚴師出高徒”的教育理念,将體罰視為糾正過失、維護秩序的必要措施。其適用範圍包括學業懈怠、行為失範等,需在師長監督下施行。隨着現代教育理念的發展,教刑的體罰形式已被摒棄,轉為強調引導與規訓結合的方式。
引用參考
“教刑”是古代中國教育體系中一種特殊的懲戒制度,其核心含義是通過輕微體罰達到教導目的。以下是詳細解釋:
教刑指古代學校中使用的懲戒手段,主要用于督促學生勤學守規,強調“以刑輔教”的理念。不同于嚴厲的刑罰,它更注重通過適度責罰實現教化功能。
文獻出處
最早見于《尚書·堯典》:“撲作教刑”,其中“撲”指代懲戒工具榎木和荊條(合稱“夏楚”)。
實施方式
早期用榎木或荊條責打,後演變為戒尺打手心等,如私塾先生用戒尺懲戒學生。
教刑反映了傳統教育“嚴師出高徒”的思想,将懲戒與道德教化結合。其工具“夏楚”後來成為教師權威的象征,而現代教育中雖廢除體罰,但通過紀律約束維持教學秩序的做法仍可見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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