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gin] 唆使别人犯罪的成年人;尤指唆使兒童盜竊的人
慫恿、指使别人犯罪的罪犯。《花城》1981年第3期:“我聽了這番話……頭皮就發麻, 殷 鑒不遠,我曾經被當作青年的教唆犯揪過的。”
教唆犯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通過特定手段使他人産生犯罪意圖的人。以下為詳細解釋: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威脅等方法,将自身犯罪意圖灌輸給本無犯意或犯意不堅定的人,使其實施犯罪的行為人。其核心特點包括: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教唆犯與主犯屬于不同分類标準下的概念:
中國古代法律将教唆犯稱為“造意犯”,強調其作為犯罪意圖的源頭地位。
提示:教唆犯的認定需結合具體案情,如教唆内容是否明确、被教唆人是否具備獨立判斷能力等,實踐中可能存在複雜情形。
教唆犯是指與他人合謀或故意引誘他人去犯罪的犯罪行為。教唆犯通過影響他人的思想、言語或行為來實施犯罪行為,起到誘導他人犯罪的作用。
教唆犯由“攵”(攴)部和“番”部組成,拆分的部首分别是“扌”和“犬”,總筆畫數為13劃。
《教唆犯》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英文單詞"instigator",意思是誘使、慫恿的人。在犯罪學的研究中,這個詞被引進到中文,并演變為現在的“教唆犯”。
教唆犯的繁體字為「教唆犯」,沒有太大的變化。
古代漢字的寫法多有變化,根據曆史資料記載,“教唆犯”在古時候有時使用「教誡犯」這種寫法表示。
1. 他成為了一名教唆犯,引誘他人去犯罪。
2. 法庭認定他是教唆犯,因為他故意策劃并誘使他人實施了那場搶劫案。
教唆犯的相關組詞有:教唆、犯罪、合謀、引誘、實施、誘導等。
教唆犯的近義詞有:挑撥者、蠱惑者、煽動者等。
教唆犯的反義詞可以是被害人、被誤導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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