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gin] 唆使别人犯罪的成年人;尤指唆使兒童盜竊的人
慫恿、指使别人犯罪的罪犯。《花城》1981年第3期:“我聽了這番話……頭皮就發麻, 殷 鑒不遠,我曾經被當作青年的教唆犯揪過的。”
教唆犯是指通過言語、行為等方式故意誘導、慫恿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若教唆對象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教唆者需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從構詞法分析,“教唆”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教”即傳授方法,二是“唆”即鼓動實施;“犯”指實施危害行為的主體。該術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被定義為“以慫恿、引誘等手段使他人犯罪的人”(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教唆行為的成立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主觀故意,即明知行為會導緻犯罪結果;二是對象明确,針對特定個體或群體;三是因果關系,被教唆者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教唆内容直接相關。在司法實踐中,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界限通常以被教唆者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作為判定标準(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432號)。
教唆犯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通過特定手段使他人産生犯罪意圖的人。以下為詳細解釋: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威脅等方法,将自身犯罪意圖灌輸給本無犯意或犯意不堅定的人,使其實施犯罪的行為人。其核心特點包括: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教唆犯與主犯屬于不同分類标準下的概念:
中國古代法律将教唆犯稱為“造意犯”,強調其作為犯罪意圖的源頭地位。
提示:教唆犯的認定需結合具體案情,如教唆内容是否明确、被教唆人是否具備獨立判斷能力等,實踐中可能存在複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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