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tice] 通過誘導唆使别人做壞事
教唆别人犯罪的人應負刑事責任
慫恿指使别人做壞事。 宋 朱熹 《答呂伯恭書》:“士人犯法者,教唆把持,其罪不一。” 元 無名氏 《賺蒯通》第四折:“當初 韓信 是你教唆他來?”《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三:“ 包龍圖 道:‘莫非是你包攬官司,教唆他的?’” 田漢 《關漢卿》第八場:“看戲的人萬一在什麼時候激于義憤殺了像 秦桧 那樣的人,能說是寫戲的教唆的嗎?”
“教唆”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及道德色彩的動詞,指通過言語或行為誘導、慫恿他人實施不當或違法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将其定義為“以言語或行動鼓動、指使别人做壞事”,強調行為的主觀惡意性。該詞在詞源上可追溯至古代法律文書,如《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指出其古義包含“煽動挑撥”之意,多用于描述對未成年人或心智不成熟者的不良引導。
從使用場景看,“教唆”常用于司法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明确将“教唆他人犯罪”列為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需承擔刑事責任。在語義辨析中,其近義詞“慫恿”側重鼓動但不一定涉及違法性,而“教唆”則隱含違法或違背道德的性質。例如“教唆未成年人吸煙”既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也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語言學角度分析,“教唆”屬于貶義合成詞,由“教”(傳授)與“唆”(挑動)構成,兩者結合強化了“通過傳授方法實施不良誘導”的語義特征。社會心理學研究顯示,教唆行為往往利用被教唆者的信任關系或認知盲區,具有隱蔽性和危害性雙重特點。
“教唆”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jiào suō,指通過勸說、利誘、慫恿等方式誘導或指使他人做壞事,尤其是犯罪行為。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慫恿、誘導他人實施不正當或違法行為。例如:教唆未成年人盜竊、教唆他人犯罪等。
詞源與用法
源于古代漢語,常見于法律和文學語境。如《初刻拍案驚奇》提到“包龍圖道:‘莫非是你包攬官司,教唆他的?’”。
在法學中,教唆是教唆犯的行為表現,具體指:
行為特征
通過勸說、利誘、授意、收買、威脅等方式,向原本無犯罪意圖的人灌輸犯罪意圖,使其實施特定犯罪行為。
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
文學案例
《曹雪芹同情社會底層的小人物》中提到,作家不應成為教唆社會矛盾的角色。
現實案例
若甲教唆乙盜竊,乙實施後,甲作為教唆犯需承擔刑事責任;若乙是未成年人,甲将面臨更嚴厲處罰。
“教唆”既是日常用語中的貶義詞,也是法律術語,強調通過誘導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或犯罪性質。其法律後果取決于被教唆者的行為及雙方責任能力。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可參考《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百五十三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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