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tice] 通过诱导唆使别人做坏事
教唆别人犯罪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怂恿指使别人做坏事。 宋 朱熹 《答吕伯恭书》:“士人犯法者,教唆把持,其罪不一。” 元 无名氏 《赚蒯通》第四折:“当初 韩信 是你教唆他来?”《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三:“ 包龙图 道:‘莫非是你包揽官司,教唆他的?’” 田汉 《关汉卿》第八场:“看戏的人万一在什么时候激于义愤杀了像 秦桧 那样的人,能说是写戏的教唆的吗?”
“教唆”是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及道德色彩的动词,指通过言语或行为诱导、怂恿他人实施不当或违法行为。《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将其定义为“以言语或行动鼓动、指使别人做坏事”,强调行为的主观恶意性。该词在词源上可追溯至古代法律文书,如《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上海辞书出版社)指出其古义包含“煽动挑拨”之意,多用于描述对未成年人或心智不成熟者的不良引导。
从使用场景看,“教唆”常用于司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将“教唆他人犯罪”列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需承担刑事责任。在语义辨析中,其近义词“怂恿”侧重鼓动但不一定涉及违法性,而“教唆”则隐含违法或违背道德的性质。例如“教唆未成年人吸烟”既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语言学角度分析,“教唆”属于贬义合成词,由“教”(传授)与“唆”(挑动)构成,两者结合强化了“通过传授方法实施不良诱导”的语义特征。社会心理学研究显示,教唆行为往往利用被教唆者的信任关系或认知盲区,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教唆”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jiào suō,指通过劝说、利诱、怂恿等方式诱导或指使他人做坏事,尤其是犯罪行为。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核心含义
怂恿、诱导他人实施不正当或违法行为。例如: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教唆他人犯罪等。
词源与用法
源于古代汉语,常见于法律和文学语境。如《初刻拍案惊奇》提到“包龙图道:‘莫非是你包揽官司,教唆他的?’”。
在法学中,教唆是教唆犯的行为表现,具体指:
行为特征
通过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等方式,向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灌输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特定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
文学案例
《曹雪芹同情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中提到,作家不应成为教唆社会矛盾的角色。
现实案例
若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后,甲作为教唆犯需承担刑事责任;若乙是未成年人,甲将面临更严厉处罚。
“教唆”既是日常用语中的贬义词,也是法律术语,强调通过诱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或犯罪性质。其法律后果取决于被教唆者的行为及双方责任能力。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可参考《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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