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托命令。《史記·趙世家》:“此人貪而欲大,内得主而外為暴,矯令為慢,以擅一旦之命,不難為也,禍且逮國。”《晉書·段灼傳》:“ 艾 以 禪 初降,遠郡未附,矯令承制,權安社稷。”
"矯令"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擅自改動、僞造上級命令的行為。該詞由"矯"(假托、詐稱)與"令"(政令、法令)構成複合詞,最早見于秦漢律令體系,現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從詞義構成來看,《漢語大詞典》指出"矯"在此語境中特指"詐稱、假托",《說文解字》釋其本義為"揉箭箝也",後引申為矯正、詐僞之意。北京語言大學漢語史研究中心的研究顯示,該詞在《史記·魏公子列傳》中已有"矯魏王令代晉鄙"的記載,描述信陵君竊符救趙時僞造王命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層面,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考據,秦漢律令中"矯制"罪分"矯制害"與"矯制不害"兩類,前者指僞造命令造成嚴重後果,按律當斬;後者雖未造成損害仍要受笞刑。這種立法精神在《唐律疏議》中得到延續,其"詐僞律"明确規定僞造官府文書者徒二年。
現代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教材中特别強調,該詞常與"矯诏"構成同義關系,但"矯令"側重地方行政命令的篡改,而"矯诏"特指僞造皇帝诏書。這種細微區别在《漢書·終軍傳》"矯制振命"的用例中得到印證。
從語用發展觀察,北京大學中文系語料庫顯示,該詞在宋元話本中使用頻率最高,明清時期逐漸被"假傳命令""僞造公文"等白話表述替代。現代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及成語"矯令行事"中,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将其收入《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司法專業術語類。
“矯令”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假托命令,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正式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提出“矯正錯誤命令”的引申義,但此用法較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史記》《晉書》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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