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托命令。《史记·赵世家》:“此人贪而欲大,内得主而外为暴,矫令为慢,以擅一旦之命,不难为也,祸且逮国。”《晋书·段灼传》:“ 艾 以 禪 初降,远郡未附,矫令承制,权安社稷。”
"矫令"是古代汉语中的司法术语,指擅自改动、伪造上级命令的行为。该词由"矫"(假托、诈称)与"令"(政令、法令)构成复合词,最早见于秦汉律令体系,现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
从词义构成来看,《汉语大词典》指出"矫"在此语境中特指"诈称、假托",《说文解字》释其本义为"揉箭箝也",后引申为矫正、诈伪之意。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该词在《史记·魏公子列传》中已有"矫魏王令代晋鄙"的记载,描述信陵君窃符救赵时伪造王命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层面,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考据,秦汉律令中"矫制"罪分"矫制害"与"矫制不害"两类,前者指伪造命令造成严重后果,按律当斩;后者虽未造成损害仍要受笞刑。这种立法精神在《唐律疏议》中得到延续,其"诈伪律"明确规定伪造官府文书者徒二年。
现代语言学家王力在《古代汉语》教材中特别强调,该词常与"矫诏"构成同义关系,但"矫令"侧重地方行政命令的篡改,而"矫诏"特指伪造皇帝诏书。这种细微区别在《汉书·终军传》"矫制振命"的用例中得到印证。
从语用发展观察,北京大学中文系语料库显示,该词在宋元话本中使用频率最高,明清时期逐渐被"假传命令""伪造公文"等白话表述替代。现代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及成语"矫令行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将其收入《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司法专业术语类。
“矫令”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为假托命令,常见于历史文献或正式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部分词典(如查字典)提出“矫正错误命令”的引申义,但此用法较少见,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史记》《晋书》原文或权威词典(如汉典、沪江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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