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訓鞭笞。《史記·律書》:“故教笞不可廢於家,刑罰不可捐於國,誅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巧拙,行之有逆順耳。”
“教笞”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教”與“笞”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為通過懲戒手段進行教育訓導。根據《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該詞可拆解如下:
詞性分析
動詞,表行為方式,強調“懲戒”與“教育”的雙重目的性。
單字釋義
曆史語境
古代多用于律法或家族規訓,如《漢書·刑法志》記載“笞者,教之也”,體現“以刑促教”的傳統觀念。明清時期私塾教育中亦存在“以笞戒惰”的實踐。
現代語義演變
當代漢語中,“教笞”一詞已罕用,其概念轉化為“懲戒教育”,但受兒童權益保護觀念影響,體罰行為被法律明文禁止(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
文獻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華書局《辭源》(第三版)。
“教笞”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析:
“教笞”由“教”(教育、教導)和“笞”(鞭打、體罰)組成,字面意為通過體罰的方式進行教育和懲戒。它強調古代教育中“棍棒教育”的理念,即認為體罰是糾正行為、傳授規範的必要手段。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律書》:“教笞不可廢於家,刑罰不可捐於國”,表明古代家庭和社會的治理中,體罰與法律懲罰被視為相輔相成的工具。這種觀念反映了傳統儒家思想中“嚴父慈母”的教育模式,以及“不打不成器”的民間認知。
從漢字構形分析,“教”字篆書由“攴”(手持棍棒)和“孝”組成,暗示教育行為本身包含懲戒之義。潮汕方言中的“教示”一詞也涵蓋“教笞”之意,進一步印證了體罰在傳統教育中的普遍性。
當代教育理念已摒棄體罰,但“教笞”作為曆史詞彙,仍具有文化研究價值。它揭示了古代教育方式的特點,也引發對教育手段合理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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