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薦引人;介紹人。 宋 周密 《齊東野語·洪君疇》:“人但見 天錫 言事而遷他官,則曰此劾内侍之過也。 吳燧 以改除緻繳,則曰此 天錫 之薦主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六一回:“有這樣好説話的薦主,真是了不得!但是局卡衙門的事,我不想幹了。”
(2).特指科舉時代為士子向主考舉薦的顯貴。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二·薦主同咨》:“蓋房考座師,日後升沉不可問,而薦主西臺烜赫,且可藉以為援,勢使然也。”
(3).指房考官。 清 袁枚 《隨園詩話補遺》卷九:“﹝ 邵西樵 ﹞《過隨園》雲:‘白首再投前薦主,絳帷寧拒老門生?’”
“薦主”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推薦人才的主體或主持者”。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薦”為舉薦、推舉,“主”指主持事務的主體,二字組合後多用于古代人才選拔場景,特指負責推薦賢能之士的官員或機構。例如清代科舉制度中,地方官員常以“薦主”身份向朝廷保舉有才之士。
從構詞法分析,“薦主”屬于動賓式複合詞,強調行為主體在推薦活動中的主導地位。曆史上該詞常見于公文奏章,如《清史稿·選舉志》記載:“凡薦舉,必由薦主具疏上聞。”此處“薦主”即指具名擔保的官員,需對被薦者品行才能承擔連帶責任。
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但在研究古代官僚制度、科舉文化的學術著作中仍有出現。如中華書局《中國古代官制辭典》将其定義為:“特指向朝廷舉薦人才并為之作保的官員”。其語義特征包含權威性、擔保性雙重屬性,既體現推薦行為的官方性質,也暗含推薦者需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契約關系。
“薦主”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曆史語境中有不同解釋,具體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指推薦人才或介紹人,即通過引薦幫助他人獲得機會的角色。例如在社交或職業場景中,薦主作為中間人促成雙方聯繫。
薦引人/介紹人
泛指日常生活中為他人提供引薦的角色,類似于現代的“推薦人”。宋代文獻《齊東野語·洪君疇》中曾提及此類用法。
科舉時代的顯貴舉薦者
特指古代科舉中,為考生向主考官舉薦的權貴人物。這類薦主通常具有較高社會地位,其推薦對士子能否中第起到關鍵作用。
房考官
清代科舉中,房考官負責初步篩選考生試卷,也被稱為“薦主”。例如清代袁枚在《隨園詩話補遺》中寫道:“白首再投前薦主”,即指房考官。
若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齊東野語》《隨園詩話》等古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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