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yewitness]∶叙述或證實其實際看到的事物的人
(2) [witness]∶正式出席(如對罪犯的處理或執行中的)作證的人
“見證人”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和功能在不同場景中具有特定要求,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見證人指在特定事件或法律行為中,親眼目睹并能為事實提供證明的人或事物。在法律程式中,他們通常由司法機關邀請,對偵查、執行等行為進行現場觀察、監督和作證()。
證據支持
作為第三方中立角色,見證人通過目擊過程确保訴訟行為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例如在刑事訴訟中,搜查、扣押等行為必須有見證人參與,否則可能影響證據效力()。
程式監督
在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中,見證人起到監督程式合規性的作用,防止權力濫用,保障當事人權益()。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見證人》一詞的意思指的是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目睹或了解某個事件、事情的人,他們可以提供有效的證據、證言來支持或證明相關事宜。
《見證人》一詞的拆分部首是“見”字的“⺆”部與“言”字的“讠”部。其中,部首“⺆”表示“見”,部首“讠”表示“言。”拆分後的部首不計入總筆畫數。
根據漢字書寫規範,字母V所示形狀代表一個筆畫,而字母Y所示形狀代表兩個筆畫。因此,《見證人》三個字的總筆畫數為“10”。
《見證人》一詞源自漢語,是中國的一個詞語。簡化字的寫法為“見證人”,而繁體字的寫法為“見證人”。繁體字在台灣、香港等地區被廣泛使用。
古時候,《見證人》這個詞的寫法與現代寫法有所不同。在古代漢字裡,“⺆”部通常寫作“見”,“讠”部通常寫作“証”,總體寫法為“見証人”,意思依然是指證明或目睹事情的人。
1. 他是一位重要的見證人,能夠提供關鍵信息幫助破案。
2. 法庭需要聽取各個見證人的證言才能作出準确的判斷。
3. 這位見證人描述了事故發生時的情景,為警方提供了重要線索。
見證、證人、見證書、見證會、證言。
證人、證明人、目擊者、觀察者。
嫌疑人、罪犯、幕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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