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yewitness]∶叙述或證實其實際看到的事物的人
(2) [witness]∶正式出席(如對罪犯的處理或執行中的)作證的人
在漢語詞典及法律語境中,“見證人”指對某一事件、行為或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現場觀察并作證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闡釋:
身份與職責
見證人需具備獨立、中立的身份,在特定場景(如合同籤署、遺囑訂立、司法程式)中親自參與,以證明事實經過或文件籤署的自願性、真實性。例如《民法典》規定遺囑代書、打印等形式需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
法律效力
作為法定程式要件,見證人的參與直接影響文書或行為的法律效力。例如《刑事訴訟法》要求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需有見證人監督,否則可能影響證據合法性。
資格限制
部分法律對見證人資格有明确排除條款,如遺囑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刑事訴訟中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者亦不得擔任見證人。
與“證人”的差異
雖均具證明功能,但“證人”通常指向法庭陳述已發生事實的第三方,而“見證人”強調在行為發生時同步在場監督,具有事前預防争議的作用。
上述定義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見證”的釋義,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文中的專業解釋。
“見證人”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和功能在不同場景中具有特定要求,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見證人指在特定事件或法律行為中,親眼目睹并能為事實提供證明的人或事物。在法律程式中,他們通常由司法機關邀請,對偵查、執行等行為進行現場觀察、監督和作證()。
證據支持
作為第三方中立角色,見證人通過目擊過程确保訴訟行為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例如在刑事訴訟中,搜查、扣押等行為必須有見證人參與,否則可能影響證據效力()。
程式監督
在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中,見證人起到監督程式合規性的作用,防止權力濫用,保障當事人權益()。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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