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習期指在正式擔任某項職務或從事特定工作前,為熟悉業務、掌握技能而設置的實踐學習階段。該詞由“見”(觀察、了解)與“習”(學習、實踐)組合而成,強調通過實際參與積累經驗的過程。
實踐學習階段
指新入職人員或畢業生在特定崗位跟隨經驗者學習工作流程、操作規範,通過實際操作掌握職業技能的過渡期。此階段通常有明确的目标指導和考核标準。
法律與職場場景應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見習期常見于企事業單位對新員工的崗前培訓,期限通常為半年至一年。期間需完成崗位技能訓練,考核合格後方可轉正。
“見習”一詞可追溯至近代職業教育體系,原指學徒觀察師傅操作并模仿學習的行為。現代漢語中擴展為各行業新人入職初期的適應性實踐,強調“觀察”與“練習”的雙重屬性。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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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是計劃經濟時期延續下來的一種針對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適應和考核制度,主要用于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部分國有企業。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見習期是指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博士生、碩士生除外)被分配到用人單位後,正式成為職工前需經曆的考核階段,通常為1年。其本質是人事制度下的試用期,而非勞動合同制度中的概念,目的在于幫助畢業生適應工作環境并接受單位考核。
對比項 | 見習期 | 試用期 |
---|---|---|
法律依據 | 人事制度(如1981年《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 | 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法》) |
適用對象 | 僅限應屆大中專畢業生 | 所有新入職勞動者(包括畢業生) |
約束力 | 僅對畢業生有約束,單位可單方延長 | 雙方平等約定,受勞動法保護 |
適用範圍 | 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分國企 | 所有企業及用人單位 |
如需了解具體地區的見習期工資标準或轉正流程,可參考當地人事部門文件或咨詢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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