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鞭抽打。 唐 元稹 《告畬三陽神文》:“乃勸州人,大課芟銍。人人自利,若受鞭抶。” 宋 梅堯臣 《書竄》詩:“遂傾 西蜀 巧,日夜急鞭抶。” 明 唐順之 《條陳薊鎮練兵事宜》:“其不用命者,縱不能盡如臨陣之刑,而軍令所謂鞭抶、貫耳等類,許将官督操,亦時一行之以示威。”
鞭抶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動詞,指用鞭子抽打,常見于古代文獻及文學作品中。根據《漢語大詞典》的解釋,該詞由“鞭”(指代鞭子或鞭打工具)與“抶”(意為擊打)組合而成,強調通過鞭擊實施懲罰或驅使的行為。
從語源學角度分析,“鞭”在《說文解字》中被定義為“驅也”,即驅使牲畜的工具,後引申為刑具;“抶”在《廣雅》中釋義為“擊也”,二者結合後強化了動作的力度與懲戒性質。例如,《左傳·襄公十四年》記載“鞭抶罪人”,即通過鞭打懲戒罪犯,體現了古代法律與刑罰的關聯性。
在文化内涵上,鞭抶不僅指物理打擊,還常隱喻嚴厲的管教或道德規訓。如宋代朱熹在《四書章句集注》中提及“教之以鞭抶”,借喻嚴格的教育方式。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學描寫,較少出現在口語語境。
根據您的查詢,“鞭抶”可能是“鞭箠”的筆誤。以下為相關解釋:
基本含義
指用鞭子抽打,引申為嚴厲懲治或督促。
詳細釋義
“抶”單獨意為擊打(如《左傳》中“抶而撲之”),因此“鞭抶”可理解為“鞭打”,但該詞未被權威詞典廣泛收錄,可能為生僻組合詞。
建議結合語境确認具體用詞。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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