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謀議實行。《宋史·儒林傳五·胡寅》:“方且製造文物,講行效報。”《續資治通鑒·宋理宗淳祐十二年》:“癸丑,帝諭輔臣:‘方田事,且令近城為之,遊擊軍當招水步各半。’ 謝方叔 等曰:‘客講行之。’”
"講行"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講究并付諸實踐,強調理論研讨與實際履行的結合。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古籍用例,具體解析如下:
源于《說文解字》:"講,和解也",後引申為研讨、推究(如《左傳》"講事不令")。在"講行"中取"研習、講究"之意,如《漢語大詞典》釋"講"為"講求,重視" 。
《說文解字》:"行,人之步趨也",指行動、實踐(如《論語》"聽其言而觀其行")。此處強調将理論轉化為行為 。
"講行" = 講求(研習) + 施行(實踐)
依據《漢語大詞典》,"講行"釋義為"講究實行;研讨推行",突出知行合一的特質 。
(注:以上鍊接為相關典籍的權威平台,内容可驗證)
“講行”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講行”指謀議并實行,即通過商議讨論後付諸行動。例如《宋史》中記載:“方且製造文物,講行效報”,意為制定禮樂制度,商議後執行。
該詞多用于古代政治、軍事或禮儀制度的制定與實施,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在當代語境下,可理解為“論證後執行”或“協商落實”。
建議結合具體古文語境理解該詞,若需進一步分析例句背景,可參考《宋史·儒林傳》《續資治通鑒》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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