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罪寬恕。《後漢書·黨锢傳·李膺》:“自春迄冬,不蒙降恕,遐邇觀聽,為之歎息。”《北史·遊肇傳》:“為廷尉時, 宣武 嘗敕 肇 有所降恕,執而不從,曰:‘陛下自能恕之,豈可令臣曲筆也。’”
"降恕"是一個較為罕見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降"(減免、降低)與"恕"(寬宥、原諒),合指對過錯或罪責予以減輕程度的寬恕處理。該詞多見于古代法制或倫理語境,強調在特定條件下降低懲罰的嚴厲性,體現寬仁精神。以下從釋義、用法及文化背景展開分析:
"降"的語義
指從較高等級或程度向下調整,如"降級""降罪",引申為減免刑罰。古典文獻中常見"降等""降宥"等表述,如《唐律疏議》規定貴族犯罪可"降等減刑"。
"恕"的語義
儒家核心倫理概念,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論語·衛靈公》),主張以同理心寬容他人過失。《說文解字》釋為"仁也",強調寬厚待人的道德原則。
"降恕"的合成義
結合二者,指基于情有可原的因素(如身份、動機、後果等),對本應嚴懲的行為降低懲處力度。例如清代判例中,對自首者或過失犯罪常"降恕其刑",區别于完全赦免。
法制實踐
古代"八議"制度(《周禮·秋官》)中,"議功""議勤"等條款允許對有功之臣降等量刑,可視為"降恕"的體現。如《唐律疏議·名例》載:"諸犯死罪非十惡……聽降恕減等。"
倫理應用
宋代朱熹《朱子語類》論及教化時主張:"小過可降恕,使自新;大惡則不可宥。"強調寬恕需有界限,與"姑息"區别。
該詞雖罕用于當代口語,但其理念仍存續于法律實踐:
“降恕”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基本含義
“降恕”由“降”(jiàng,意為降低)和“恕”(寬容)組成,表示以寬容、謙态度對待他人的過錯。這一含義強調個人修養中的包容性,例如在處理争執或教育場景中提倡寬厚待人。
法律/曆史語境
在古籍中,“降恕”多指“減罪寬恕”,即對罪行或錯誤從輕發落。例如《後漢書·黨锢傳·李膺》記載“不蒙降恕”,以及《北史·遊肇傳》中提到的司法争議,均體現了這一用法。
發音與結構
使用場景
日常語境中用于勸導寬容(如家庭、教育),而曆史文獻中則多與司法判決相關。
延伸思考
該詞反映了中國傳統文化中“恕道”思想,與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相通,強調換位思考的處世哲學。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後漢書》《北史》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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