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人稱自己的姐姐為家姐。《水浒傳》第十四回:“ 晁蓋 道:‘原來是我外甥 王小三 。這厮如何卻在廟裡歇?乃是家姐的孩兒,從小在這裡過活。’”
家姐是漢語中對"本人姐姐"的謙稱,屬于親屬稱謂中的自謙表達形式。該稱謂由"家"和"姐"兩個語素構成,其中"家"作為前綴,在傳統禮俗中專門用于謙稱己方親屬,常見組合如家父、家母、家兄等。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家姐"特指"對人稱自己的姐姐",其使用需遵循特定的語用規則:①僅用于向家庭外部人員指稱自己的胞姊;②常見于書面語及正式場合的對話中;③遵循"家大舍小令外人"的稱謂傳統,與"舍妹"等稱謂形成對應體系。
從詞源學考證,"家"作為謙稱前綴最早可追溯至魏晉時期的門閥制度,至唐宋時期形成完整親屬稱謂體系。清代學者顧炎武在《日知錄》中已明确記載"家姊"的用法,證實該稱謂具有深厚的曆史傳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港澳台地區及海外華人社群中,"家姐"一詞仍保持較高使用頻率,但在普通話日常交流中已逐漸被"我姐姐"等通俗表達替代,主要保留于書面文書、正式緻辭等特定語境。
“家姐”是漢語中一個傳統稱謂,主要用于以下場景和含義:
家姐(jiā jiě) 是對他人稱呼自己的姐姐時的謙辭,屬于禮貌用語。例如《紅樓夢》中提到:“皆系家母和家姐商議主張”。這種用法在古典文學和口語中常見,強調對親屬關系的尊重。
如需更詳細例句或方言差異分析,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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