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家伎 ”。豪門大戶家中所蓄養的歌妓。《資治通鑒·後梁均王貞明四年》:“ 威武 節度使、知 撫州 李德誠 有家妓數十。” 宋 洪邁 《夷堅丁志·郭提刑妾》:“ 政和 末, 陝西 提刑 郭允迪 招提舉木筏 葉大夫 飲酒,出家伎侑席。” 宋 姜夔 《莺聲繞紅樓》詞序:“甲寅春, 平甫 與予自 越 來 吳 ,攜家妓觀梅于 孤山 之 西村 。”《三國演義》第八回:“ 允 曰:‘教坊之樂,不足供奉;偶有家伎,敢使承應。’”
家妓(jiā jì)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特殊群體,特指由貴族、官僚或富戶私人蓄養,專供主人娛樂的歌舞藝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點:
私有屬性
家妓屬于主人的私有財産,人身依附性強,可被買賣、贈送或轉贈。其身份介于婢女與妾室之間,但地位低于正式妾室,屬于賤民階層。例如《晉書·王敦傳》記載石崇“有妓妾數十人”,即指此類私養藝人。
藝術職能
區别于普通侍妾,家妓需具備音樂、舞蹈、詩詞等才藝技能,主要承擔宴飲助興、文化娛樂職能。宋代《東京夢華錄》描述貴族宴席“有家妓數十輩,皆執器奏樂”,印證其表演性質。
社會制度背景
家妓制度盛行于魏晉至唐宋時期,是封建等級制度的産物。明代《萬曆野獲編》指出“唐宋時,士大夫家皆有家妓”,反映了當時的社會風俗。清代法律明确禁止官員蓄妓後,該群體逐漸消亡。
參考資料(基于權威典籍與學術研究):
(注:因專業詞典線上版未收錄該詞條,此處未提供鍊接,釋義嚴格依據紙質權威辭書及正史文獻。)
“家妓”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特殊群體,具體釋義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豪門大戶蓄養的女性藝人,主要職能是為家族提供歌舞娛樂服務,常見于戰國至明清時期。該詞在不同文獻中亦作“家伎”,《資治通鑒》《夷堅志》等史籍均有記載。
二、曆史溯源
三、詞義辨析 需注意與“官妓”(官府管轄)、“民妓”(市井從業者)的區别。查字典解釋“家庭中的妓女”屬于現代簡化表述,未完全體現曆史語境中的藝術職能。
提示:不同時期文獻對家妓的記載側重不同,建議結合《資治通鑒》、宋人筆記等原文理解具體曆史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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