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家伎 ”。豪門大戶家中所蓄養的歌妓。《資治通鑒·後梁均王貞明四年》:“ 威武 節度使、知 撫州 李德誠 有家妓數十。” 宋 洪邁 《夷堅丁志·郭提刑妾》:“ 政和 末, 陝西 提刑 郭允迪 招提舉木筏 葉大夫 飲酒,出家伎侑席。” 宋 姜夔 《莺聲繞紅樓》詞序:“甲寅春, 平甫 與予自 越 來 吳 ,攜家妓觀梅于 孤山 之 西村 。”《三國演義》第八回:“ 允 曰:‘教坊之樂,不足供奉;偶有家伎,敢使承應。’”
“家妓”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特殊群體,具體釋義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豪門大戶蓄養的女性藝人,主要職能是為家族提供歌舞娛樂服務,常見于戰國至明清時期。該詞在不同文獻中亦作“家伎”,《資治通鑒》《夷堅志》等史籍均有記載。
二、曆史溯源
三、詞義辨析 需注意與“官妓”(官府管轄)、“民妓”(市井從業者)的區别。查字典解釋“家庭中的妓女”屬于現代簡化表述,未完全體現曆史語境中的藝術職能。
提示:不同時期文獻對家妓的記載側重不同,建議結合《資治通鑒》、宋人筆記等原文理解具體曆史場景。
家妓,是指在家庭中從事娛樂陪伴和*********的女性。她們通常是被雇傭到富有家庭中,為男性***************和情感陪伴,扮演着藝妓和情婦的角色。
家妓這個詞可以拆分成兩個部首:宀(宀字頭,表示與家有關)和女(表示女性)。根據這兩個部首的筆畫數,可以分别為3畫和3畫。
家妓一詞來源于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娼妓文化,也被稱為“家中之妓”。在傳統禮儀觀念下,家妓被視為富貴人家的生活調劑品。相對于在妓院中工作的妓女,家妓更被接納和尊重。
家妓一詞在繁體中是「家妓」。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家妓這個詞的寫法和現代相同。
她被雇傭成為這家人的家妓,為他們提供娛樂和陪伴。
- 家長裡短(形容家庭瑣事) - 家喻戶曉(形容衆所周知) - 家族(指同一家庭血緣關系的人)
家妾、私妓
正妻、守節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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