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伎的意思、家伎的詳細解釋
家伎的解釋
見“ 家妓 ”。
詞語分解
- 家的解釋 家 ā 共同生活的眷屬和他們所住的地方:家庭。家眷。家長(僴 )。家園。家譜。家塾。家鄉。家風。家訓。家規。家喻戶曉。如數家珍。 家庭所在的地方:回家。老家。安家。 居住:“可以家焉”。 對人稱自己的
- 伎的解釋 伎 ì 技巧,才能:伎癢(人擅長某種技藝,一遇機會,急欲表現,好像皮膚發癢不能自忍,亦作“技癢”)。伎倆(僴 )。 古代稱以歌舞為業的女子。 伎 í 〔伎伎〕奔走的樣子,如“鹿斯之奔,惟足伎伎”。
專業解析
"家伎"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特殊群體,特指在貴族或官僚私人宅邸中供養的、以歌舞器樂表演為主要職能的女性藝人。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字義與身份屬性
"家"指私人所屬,"伎"通"技",本義為技藝,引申為掌握音樂舞蹈等技能的表演者。家伎具有雙重屬性:
- 隸屬關系:屬于主人私有財産,人身依附性強,可被轉贈或買賣(如唐代張祜《感王将軍柘枝妓殁》載名伎轉贈事例)。
- 職業功能:需通過專業訓練掌握樂舞技能,服務于主人的宴飲娛樂需求,如《晉書·樂志》載"豪富之家蓄伎之風盛行"。
二、曆史演變與社會定位
- 起源發展:肇始于周代女樂,興盛于魏晉隋唐。漢代王侯"倡讴伎樂"(《漢書·貢禹傳》),至唐代成為士族身份象征,如白居易宅中"菱角執笙簧,谷兒抹琵琶"的家伎記載(《小庭亦有月》)。
- 階層定位:介于婢女與官伎之間,社會地位低于平民但高于奴婢。《唐律疏議》規定其法律身份屬"賤籍",但才藝出衆者可獲特殊待遇。
三、文化影響與文獻佐證
- 藝術傳承:家伎是宮廷樂舞民間化的重要載體,如《霓裳羽衣曲》由宮廷流傳至富家(《碧雞漫志》卷三)。
- 文學鏡像:唐詩中屢見家伎身影,劉禹錫"高髻雲鬟宮樣妝,春風一曲杜韋娘"(《贈李司空妓》)即描寫其藝術形象。
權威參考文獻:
-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家伎"詞條釋為:"豪門富家私蓄的歌伎"
- 楊蔭浏《中國古代音樂史稿》(人民音樂出版社)論及唐代家樂制度
- 《全唐詩》中白居易、劉禹錫相關詩作印證家伎生活
- 尚秉和《曆代社會風俗事物考》(上海書店出版社)考據蓄伎風俗
- 《唐律疏議·戶婚律》對賤籍身份的法律界定
網絡擴展解釋
“家伎”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曆史語境和文獻來源:
一、主要含義(主流解釋)
根據多數文獻(如、4、5、6、7、8、9),“家伎”是“家妓”的異寫形式,指古代豪門大戶蓄養的歌妓或藝妓,主要用于歌舞娛樂。例如:
- 《三國演義》第八回提到:“教坊之樂,不足供奉;偶有家伎,敢使承應”。
- 宋代洪邁《夷堅丁志》記載官員“出家伎侑席”。
二、其他釋義(需謹慎辨析)
提出“家伎”為成語,意為“女性勤勞持家”,但此解釋未見于其他權威文獻,可能是對“家計”(家庭生計)或類似詞語的誤植。
三、使用注意
- 曆史背景:家伎制度盛行于漢唐至明清時期,反映古代社會等級制度。
- 現代語境:該詞已不常用,若需表達“家庭技能”,建議使用“家計”“持家”等詞彙。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資治通鑒》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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