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租借。《魏書·鹿悆傳》:“雖任居通顯,志在謙退,迎送親賓,加於疇昔,而自無室宅,常假賃居止,布衣糲食,寒暑不變。” 唐 劉知幾 《史通·自叙》:“其所讀書,多因假賃。”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雜賃》:“尋常出街市幹事,稍似路遠倦行,逐坊巷橋市,自有假賃鞍馬者,不過百錢。”
假賃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指短期租借或臨時借用的行為,強調非永久性的使用權轉移。其釋義與例證主要源自權威漢語工具書,具體分析如下:
字義構成
二字複合後,“假賃”統指有償或無償的臨時性租借,常見于唐宋文獻。
核心語義
指通過契約或口頭約定獲得他人物品、房産、勞力等的短期使用權,需歸還或支付報酬,區别于買賣行為的所有權轉移。例如《漢語大詞典》釋為“租借”(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
“假賃車馬,服飾童仆。”
描述士人租用車馬與仆從以顯身份,反映南北朝時期租賃習俗。
“假賃宅舍,價直甚昂。”
印證唐代已有房屋租賃市場,且租金高昂。
明确标注“假賃”為“租借”義,引《南史·循吏傳》例證。
釋義“租賃,借用”,并引宋代《夷堅志》用例佐證。
強調其“臨時租用”特性,與“典賣”“永佃”等長期行為區别。
該詞盛行于中古至近代漢語,現代漢語中已被“租賃”“租借”取代,但仍在研究古代經濟、法律文獻時作為關鍵術語。其構詞法體現漢語雙音節化趨勢,且“假”“賃”近義複合強化了“非永久性占用”的核心含義。
參考資料:
“假賃”是一個多義詞彙,其含義需根據語境區分:
指虛假借用他人名義或身份行事,帶有欺騙性質。例如:
指實際租借或借用物品、場所,常見于古籍記載:
建議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其含義。如需考證古籍中的用法,可參考《魏書》《史通》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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