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昏因 ”。亦作“ 昏婣 ”。1.嫁娶;結婚之事。《詩·鄘風·蝃蝀》:“乃如之人也,懷昏姻也。”《禮記·經解》:“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别也。” 鄭玄 注:“昏姻,謂嫁取也。” 晉 潘嶽 《懷舊賦》序:“餘十二,而獲見于父友 東武 戴侯 楊君 ,始見知名,遂申之以昏姻。”一本作“ 婚姻 ”。
(2).親家;夫妻關系,姻親關系。《詩·小雅·角弓》:“兄弟昏姻,無胥遠矣。” 高亨 注:“昏姻,指姻戚。” 唐 韓愈 《祭故陝府李司馬文》:“ 愈 以守官,不獲弔送。昏姻之好,以哀以悲。敬緻微禮,公其歆之。”《金史·世戚傳序》:“然則四十七部之中亦有不通昏因者矣,其故則莫能詰也。” 梁啟超 《試辦不纏足會簡明章程》:“故特創此會,使會中同志,可以互通昏婣。”
“昏姻”是漢語中“婚姻”的古寫形式,其核心含義與現代“婚姻”一緻,指男女結為夫妻的關系。以下從權威詞典及典籍角度詳細解釋其義:
“昏,日冥也。” 古時婚禮多于黃昏舉行,故“昏”引申指婚嫁,“昏姻”即男女于黃昏行禮結為夫婦。如《禮記·昏義》載:“昏禮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
“昏姻”同“婚姻”,指嫁娶,男女結為夫妻。例見《詩經·小雅·我行其野》:“昏姻之故,言就爾居。”
“昏姻”亦指親家,如《漢書·王莽傳》:“諸劉為諸侯者,當與漢俱廢……勿令有所系戀,以昏姻相牽。”
“昏”為“婚”的古字,“昏姻”今規範寫作“婚姻”,指結婚的事或夫妻關系(如“婚姻自由”)。
因“昏”本義為黃昏,後為區分詞義,加“女”旁造“婚”字專指嫁娶,“昏姻”遂漸被“婚姻”替代。
引用古籍時需注意:“昏姻”為古漢語用法,現代書面語及正式場合均用“婚姻”。其含義涵蓋禮俗制度、夫妻關系及家族聯結,是古代社會結構的重要紐帶。
參考資料(基于權威典籍與工具書):
“昏姻”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其解釋需結合語境和文獻來源。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資料的詳細分析:
婚姻關系與嫁娶之事
指婚姻本身或結婚行為,如《禮記·經解》中“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别”。此義項強調婚姻的禮儀和形式,與“婚姻”一詞有相通之處,但“昏”字隱含“黃昏時結合”的古俗(古時婚禮多于黃昏舉行)。
姻親關系
在《詩經·小雅·角弓》“兄弟昏姻,無胥遠矣”中,“昏姻”指通過婚姻結成的親屬關系,如親家或家族間的聯姻。
“昏姻”的釋義需分兩類:
注意:若需引用古典文獻,建議核對原文語境;現代使用中建議明确語境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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