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擾;渎犯。 宋 李綱 《辭免知潭州第三奏狀》:“動緻煩言,溷瀆宸聽,卒不能有以少稱知遇之意。” 明 唐順之 《救荒渰記》:“自是百年沮洳,鬱為沃壤。水降土升,不相溷瀆。各効其職,以宜地産。萑藋既去,生我稻粱。”
“溷渎”是漢語中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單字本義及曆史語用角度解析:
1. 字義分解
2. 複合詞釋義 “溷渎”屬同義複用結構,強調雙重負面含義:
3. 現代語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僅見于特定文獻或方言表述。學者王力在《同源字典》中指出,此類複合詞多存于古代白話文本,具有鮮明的時代語體特征。
“溷渎”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讀音為hùn dú,其核心含義為侵擾、渎犯,常見于古籍文獻中。以下從多角度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指對他人或事物的幹擾、冒犯,帶有不敬或擾亂之意。例如《辭免知潭州第三奏狀》中“動緻煩言,溷瀆宸聽”即表達因瑣事煩擾帝王。
單字解析
文獻用例
明代唐順之《救荒渰記》用“不相溷瀆”描述水退後土地與河流各歸其位,互不侵擾,體現其自然秩序層面的使用。
現代使用
該詞現已罕見,主要用于研究古籍或特定文學創作中,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具體指向(如人際關系冒犯或自然界的幹擾)。
若需進一步探究其他古籍生僻詞,可參考《古代漢語詞典》或文史類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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