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遺的意思、賄遺的詳細解釋
賄遺的解釋
行賄的財物。 明 董傳策 《論嚴嵩欺君誤國疏》:“甚至邊臣已罹法者, 嵩 猶受其賄遺,曲為掩護。”
詞語分解
- 賄的解釋 賄 (賄) ì 財物:“以爾車來,以我賄遷”。 贈送財物:厚賄之。 以財物買通公職人員:行賄。受賄。賄賂。賄通。 筆畫數:; 部首:貝; 筆順編號:
- 遺的解釋 遺 (遺) í 丢失:遺失。遺落。 漏掉:遺忘。遺漏。 丢失的東西,漏掉的部分:補遺。路不拾遺。 餘,留:遺留。遺俗。遺聞。遺址。遺風。遺憾。遺老(a.經曆世變的老人;b.仍然效忠前一朝代的老人)。
專業解析
“賄遺”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其核心含義是指贈送財物,尤其指帶有特定目的(如請托、讨好)的私下饋贈。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賄遺”(讀音:huì wèi)指私下贈送財物予他人。這種行為通常帶有目的性,可能是為了請求幫助、建立關系或表達謝意,其性質介于禮節性饋贈與賄賂之間,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官場或人際交往中的財物往來。
二、字義分解
- 賄(huì)
- 本義:財物。《說文解字》:“賄,財也。”
- 引申義:贈送財物。《詩經·衛風·氓》:“以爾車來,以我賄遷。”(此處指嫁妝)
- 後特指:用財物買通、賄賂。《左傳·昭公六年》:“亂獄滋豐,賄賂并行。”
- 遺(wèi)
- 此處讀作 wèi,是“饋遺”的“遺”,意為“贈與、送給”。《廣雅·釋诂》:“遺,予也。”
三、詞義特點與辨析
- 目的性: “賄遺”強調贈送行為帶有某種意圖,不同于無目的的普通贈與(如“饋贈”)。
- 私下性: 通常指非公開、非正式的財物給予。
- 與“賄賂”的關聯與區别:
- 關聯: “賄遺”可以是“賄賂”的一種早期或較隱蔽的表現形式,當贈送財物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尤其是公務人員)時,即構成賄賂。
- 區别: “賄賂”是明确以權錢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的非法行為,貶義強烈。“賄遺”的語義相對寬泛,其目的性可能包含但不限于非法請托,有時僅表示較貴重的私下饋贈,貶義程度需視語境而定。
四、文獻例證
- 《史記·滑稽列傳》:“(淳于髡)數使諸侯,未嘗屈辱。齊威王之時喜隱……淳于髡說之以隱曰:‘國中有大鳥,止王之庭,三年不蜚又不鳴,王知此鳥何也?’王曰:‘此鳥不飛則已,一飛沖天;不鳴則已,一鳴驚人。’于是乃朝諸縣令長七十二人,賞一人,誅一人,奮兵而出。諸侯震驚,皆還齊侵地。威行三十六年。語在《田完世家》中。威王八年,楚大發兵加齊。齊王使淳于髡之趙請救兵,赍金百斤,車馬十驷。淳于髡仰天大笑,冠纓索絕。王曰:‘先生少之乎?’髡曰:‘何敢!’王曰:‘笑豈有說乎?’髡曰:‘今者臣從東方來,見道傍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瓯窭滿篝,污邪滿車,五谷蕃熟,穰穰滿家。”臣見其所持者狹而所欲者奢,故笑之。’于是齊威王乃益赍黃金千溢,白璧十雙,車馬百驷。髡辭而行,至趙。趙王與之精兵十萬,革車千乘。楚聞之,夜引兵而去。威王大說,置酒後宮,召髡賜之酒。問曰:‘先生能飲幾何而醉?’對曰:‘臣飲一鬥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飲一鬥而醉,惡能飲一石哉!其說可得聞乎?’髡曰:‘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傍,禦史在後,髡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鬥徑醉矣。若親有嚴客,髡帣韝鞠跽,侍酒于前,時賜馀瀝,奉觞上壽,數起,飲不過二鬥徑醉矣。若朋友交遊,久不相見,卒然相覩,歡然道故,私情相語,飲可五六鬥徑醉矣。若乃州闾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為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後有遺簪,髡竊樂此,飲可八鬥而醉二三。日暮酒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錯,杯盤狼藉,堂上燭滅,主人留髡而送客,羅襦襟解,微聞芗澤,當此之時,髡心最歡,能飲一石。故曰酒極則亂,樂極則悲;萬事盡然,言不可極,極之而衰。’以諷谏焉。齊王曰:‘善。’乃罷長夜之飲,以髡為諸侯主客。宗室置酒,髡嘗在側。” 其中“厚币賄遺”常被引用描述楚國以重金贈予秦國寵臣,以求避免戰争(雖非此段原文,但“賄遺”用法類似)。
- 《漢書·張湯傳》:“湯有所愛史魯谒居,知湯弗平,使人上飛變告文奸事… 而谒居病卧闾裡主人,湯自往視病,為谒居摩足。趙國以冶鑄為業,王數訟鐵官事,湯常排趙王。趙王求湯陰事。谒居嘗案趙王,趙王怨之,并上書告:‘湯大臣也,史谒居有病,湯至為摩足,疑與為大奸。’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連其弟,弟系導官。湯亦治它囚導官,見谒居弟,欲陰為之,而陽不省。谒居弟不知而怨湯,使人上書,告湯與谒居謀,共變李文。事下減宣。宣嘗與湯有郄,及得此事,窮竟其事,未奏也。會人有盜發孝文園瘗錢,丞相青翟朝,與湯約俱謝,至前,湯念獨丞相以四時行園,當謝,湯無與也,不謝。丞相謝,上使禦史案其事。湯欲緻其文丞相見知,丞相患之。三長史皆害湯,欲陷之… 上以湯懷詐面欺,使使八輩簿責湯。湯具自道無此,不服。于是上使趙禹責湯。禹至,讓湯曰:‘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滅者幾何人矣?今人言君皆有狀,天子重緻君獄,欲令君自為計,何多以對為?’湯乃為書謝曰:‘湯無尺寸之功,起刀筆吏,陛下幸緻位三公,無以塞責。然謀陷湯者,三長史也。’遂自殺。湯死,家産直不過五百金,皆所得奉賜,無它業… 上惜湯,稍遷其子安世。” 其中涉及官員間財物往來常被概括為“相與賄遺”。
五、總結
“賄遺”指為特定目的而私下贈送財物的行為。其核心在于“以財贈
網絡擴展解釋
“賄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但核心與“賄賂”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1.基本含義
- 字面構成:由“賄”(賄賂)和“遺”(遺留、贈送)組成,字面可理解為通過財物行賄或贈送以達成目的。
- 常見解釋:指“行賄的財物”,即用于賄賂他人的金錢或物品。例如明代董傳策在奏疏中提到嚴嵩收受“賄遺”以包庇邊臣。
2.擴展理解
- 部分資料(如)将其視為成語,解釋為“通過賄賂和遺贈的手段獲取利益”,可能涉及權錢交易或貪污腐敗行為。但這種用法較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3.注意區分
- 需與“賂遺”區分:“賂遺”(lù yí)指贈送財物或買通他人,強調主動贈與行為,而“賄遺”更側重賄賂性質。
4.使用示例
- 古文例:明代董傳策《論嚴嵩欺君誤國疏》中“受其賄遺,曲為掩護”,指嚴嵩收受賄賂後包庇他人。
“賄遺”通常指用于行賄的財物,多用于曆史或法律語境。若需進一步了解其成語化用法,建議結合權威詞典或文獻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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