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抵押的物品依價收回。《儒林外史》第十六回:“他一個錢不認,隻要原價回贖。”
回贖(huí shú)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動詞,指通過支付原價或約定價款,将先前出典或抵押的財物贖回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法律行為屬性
回贖特指在典權或抵押關系存續期間,權利人(如出典人)履行支付義務後重新獲得對原物的所有權或占有權。這種行為需滿足約定期限或法定條件方可行使,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平衡。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構詞與語義解析
二字組合後,突出“以償付實現權利回歸”的法律程式特征。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典型使用場景
主要用于不動産領域,如傳統典當制度中的回贖權(典權人支付原典價贖回房屋/土地)。現代法律中亦適用于抵押物贖回,例如:
“抵押期間屆滿後,抵押人可依約回贖房産。”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與相近概念的區别
來源:《法律術語詞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回贖”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回贖”指通過支付原價或約定金額,将抵押、典當的物品或權益重新收回的行為。其核心在于“贖回”,即恢複對原物的所有權或控制權。
在民法中,“回贖權”涉及具體期限和條件: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曆史用例,可參考《儒林外史》原文或民事法典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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