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會同辦理。 清 林則徐 《患病請假調治片》:“因先奉諭旨,於卸事後仍暫留 西寧 會辦番務,臣凜遵之下,自不敢赴他處就醫。”
(2). 清 末新設的官署或辦事機構,常設會辦、襄辦、幫辦等職,一般是總辦的副職。《冷眼觀》第十三回:“所有同城司道府縣文武各局所的總會辦,都在院上官廳裡坐着未散。”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五編第二章第五節:“1885年, 清 政府成立海軍衙門,管理一切與海防有關事宜,派 醇親王 奕譞 為總理大臣,以 李鴻章 等為會辦,實權操在 李鴻章 手中。”
“會辦”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特定的曆史含義和現代用法,主要表示共同辦理、協同處理的意思。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會辦”指由多人或不同部門共同負責處理某項事務。核心在于“會”(會同、共同)與“辦”(辦理)的結合,強調協作性而非單人決策。
示例:
“此事需多個部門會辦,方能解決。”
—— 表示需多部門協同處理。
在清代官制中,“會辦”是特定官職名稱,常見于臨時性機構或重要事務部門:
文獻依據:
《清史稿·職官志》載:“設總辦一人,會辦若幹,分理局務。”
——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現代漢語中,“會辦”多用于公文、會議或跨部門協作場景:
例:
“該提案已提交市政府會辦。”
例:
“此案列為重點會辦事項。”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會辦:① 清代官職,位次于總辦;② 共同辦理。”
—— 來源:商務印書館
清代官制研究(《中國曆史大辭典》):
“會辦為洋務機構中副職,分管具體事務。”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李鴻章委任盛宣懷為輪船招商局會辦。”
—— 《洋務運動史》
“環保案件需公安、檢察、環保部門聯合會辦。”
—— 《行政執法規範手冊》
“會辦”一詞兼具曆史官職與現代協作雙重含義,其核心始終圍繞“共同處理事務”展開,是漢語中體現集體協作的重要詞彙。
“會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差異,主要解釋如下:
官職名稱
在清末新設的官署或機構中,“會辦”是次于總辦的副職,通常協助總辦管理事務。例如招商局、保甲局等機構均設此職。
職能範圍
主要負責具體事務的執行與協調,如台當局保訓會的“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即由會辦參與管理。
現代語境中,“會辦”一詞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清代官制或曆史文獻時仍具重要意義。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機構中的職務分工,可參考《辭海》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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