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謀劃事情。《新唐書·齊映傳》:“ 映 微時, 張延賞 遇之善。及 映 相,而 延賞 為左僕射,數為 映 畫事。”
(2).猶畫可。《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受批降若覆請得旨及入狀得畫事,别以黃紙,亦書宣奉行訖,録送門下省為録黃。”
(3).謂畫形以記事。 宋 高承 《事物紀原·伎術醫蔔·畫》:“《易通卦驗》曰: 伏犧 方 牙倉 精作《易》,無書以畫事。注雲:作《易》以為政而不書,但畫其形。此畫之起也。”
(4).繪畫的技能。 清 俞樾 《茶香室續鈔·祝培之畫》:“ 浙 杭 祝王成 ,字 培之 ,年八十餘,畫事入微。餘得其一牙牌,長一寸五分,闊一寸,一面畫 虬髯 下海……鬚眉畢具,上寫曲一齣,筆畫分明;一面畫二十小兒,種種遊戲悉備。”
“畫事”是漢語中具有專業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與繪畫相關的事務或技藝。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可拆解為:“畫”指描繪圖形的藝術行為,“事”指具體事務或專業活動,合指“涉及繪畫創作的具體事務或藝術實踐”。
從藝術史維度考察,《宣和畫譜》卷十記載:“凡畫事之作,貴乎經營位置”,此處“畫事”特指繪畫創作過程中的構思布局。宋代文人筆記《夢溪筆談》則用“精研畫事”形容對繪畫技法的深入研習,強調其專業實踐屬性。
現代藝術理論中,“畫事”延伸為包含創作技法、材料運用、主題表達等系統性藝術行為的集合概念。中央美術學院《中國畫術語辭典》将其定義為“涵蓋筆墨技法、章法結構、意境營造等完整創作流程的專業活動”。相關術語“畫理”(繪畫原理)、“畫境”(藝術境界)常與之構成完整的藝術理論體系。
“畫事”一詞在不同曆史文獻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謀劃事情
源自《新唐書·齊映傳》中“數為映畫事”,指參與策劃或商議事務。例如唐代官員張延賞曾為齊映出謀劃策。
猶“畫可”
古代公文術語,指皇帝或上級在奏章上批閱“可”字表示批準。如《宋會要輯稿》記載的“入狀得畫事”,需用黃紙記錄後送交執行。
畫形以記事
指通過繪畫記錄事件,如宋代《事物紀原》提到伏羲作《易》時“無書以畫事”,即以圖形代替文字記載。
注意:不同文獻對“畫事”的釋義側重不同,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新唐書》《宋會要輯稿》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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