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犯罪女子服役洗衣處。 明 沉德符 《野獲編·佞倖·主上外嬖》:“﹝ 段鋹 ﹞以 滿堂 為後。後敗俘入京,同黨俱伏誅,惟 滿堂 以中旨貸命,入浣衣局。”《明史·徐珪傳》:“乃杖 滿倉兒 ,送浣衣局。”
浣衣局是明代宦官機構“二十四衙門”之一,專司宮廷衣物洗滌等事務,兼具懲戒獲罪宮人的職能。以下是詳細釋義:
浣衣局為明代内廷服務機構,隸屬宦官體系。“浣”本義為洗滌(《說文解字》:“浣,濯衣垢也”),引申指洗衣場所。該局主要負責皇室成員及宮廷人員的衣物清洗、織造等事務,屬後勤保障機構。其設立體現了宮廷服務的專業化分工,與内官監、司設監等并列于二十四衙門體系内。
宮廷服務職能
據《明史·職官志》載,浣衣局“掌造禦用及宮内應用衣服”,負責皇帝、後妃及宦官宮女的衣物漿洗、縫補及部分織造。其人員由宦官與女官共同管理,設有掌印太監等職官統籌事務。
懲戒場所屬性
明代将獲罪宮人(尤其是失寵嫔妃、宮女)發配至此服苦役,使其兼具“冷宮”性質。如明宣宗朱瞻基的胡皇後被廢後,即遣居浣衣局(《明史·後妃傳》)。此類記載凸顯其作為宮廷權力鬥争附屬懲戒機構的特殊地位。
明确記載浣衣局職能:“浣衣局,掌印太監一員……掌造禦用及宮内應用衣服。”
詳述二十四衙門運作,載浣衣局位于德勝門以西,為“宮人養老及罪廢退居之地”。
考證明代宦官機構沿革,分析浣衣局的雙重職能。
“浣衣局”詞條釋其曆史定位與文化内涵。
(注:古籍原文可參考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現代研究著作需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獲取全文。)
浣衣局是明代設立的宦官官署,其含義和職能在不同曆史記載中存在一定差異,需結合多方資料綜合解釋:
機構性質與職能
浣衣局隸屬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門之一,主要為宮廷提供洗衣服務,屬于内務機構。其職能不僅限于洗衣,還負責安置年老或罷退的宮人。
地理位置與特殊性
該機構位于北京德勝門以西,是二十四衙門中唯一設在皇城外的宦官機構,由内務府宮人管理。
曆史記載中的争議
與其他機構的區别
與清代文人筆下的“浣衣局”不同,明代該機構主要由宦官而非宮女運作,且服務對象為皇親國戚,普通宮女另有織造局等歸屬。
浣衣局的核心職能是宮廷洗衣及宮人管理,關于“犯罪女子服役”的記載可能存在曆史誤讀。需注意區分明代實際職能與後世文學演繹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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