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喚審訊。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訟》:“午時升堂,将公座移置捲棚,必照牌次序喚審,不可臨時更改。”
“喚審”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喚審指傳喚審訊,即通過官方程式召喚相關人員接受審問。該詞由“喚”(呼叫、召呼)和“審”(審查、訊問)組合而成,強調通過傳喚進行司法調查的過程。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黃六鴻的《福惠全書·刑名·審訟》:“午時升堂,将公座移置捲棚,必照牌次序喚審,不可臨時更改。”。文中描述了古代官府按順序傳喚當事人審案的流程,體現了傳統司法制度的規範性。
如今“喚審”一詞已較少使用,現代法律術語中更多使用“傳喚”“審訊”等表述。其核心含義仍保留在司法程式中,即通過合法程式要求當事人配合調查。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漢語司法詞彙,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清代律政文獻。
喚審是一個動詞詞組,由“喚”和“審”兩個字組成。
“喚”字的部首是口,筆畫數為11。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它的繁體字形為「喚」,表示呼喚、召喚的意思。
“審”字的部首是宀,筆畫數為8。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它沒有繁體字形,意為審查、審理的意思。
所以,“喚審”的意思是通過呼喚、召喚,進行審查、審理的意思。
《喚審》一詞來源于古代法律制度。在古代施行法律時,審判官或者法官通常會通過呼喚當事人或目擊者,讓他們出庭作證或提供相關證據。這種古代的審訊方式被稱為“喚審”。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喚和審的字形與現代略有不同。喚的古代字形為「喚」,表示呼喚的意思;審的古代字形和現代相似,沒有太大差别。
1. 律師通過喚審證人,收集證據。
2. 法院要求進行喚審,以确保審理公正。
喚诏、審判、喚對、審查等。
傳喚、召審、召喚審查。
不喚、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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