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訂立同盟。《漢書·趙充國傳》:“往三十餘歲, 西羌 反時,亦先解仇合約攻 令居 。” 顔師古 注:“合約,共為要契也。”
(2).猶合同。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三十:“剛才總經理報告下個月和花紗布公司訂立的合約,其中代紡計劃和開錠數,我個人都沒有意見。”《羊城晚報》1985.6.15:“由于劇組的演員是臨時聘請的,合約期滿後,幾十位演員已各奔東西。”參見“ 合同 ”。
"合約"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屬性的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該詞包含三個語義層:一是指商業交易中記載條款的文書,二是指約定共同遵守的條文,三是指締結契約的行為過程。
在法學語境中,合約具有三個核心特征:第一,締約主體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内容需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第三,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約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兩個基本法律行為階段,标的物的交付或服務的提供構成履約實質。
該詞彙的構詞法也值得注意:"合"強調雙方合意,"約"突出約束效力,這與英語中的"contract"形成跨語言對譯關系。在語用層面,合約與"協議""合同"構成近義詞組,但存在細微差異——"合約"更多見于金融交易領域,"合同"屬于法律術語,"協議"則適用于更廣泛的社會契約關系。
從曆史語義演變看,《周禮》中已有"書契"記載,秦漢時期的"券書"制度可視為合約的早期形态。至明清時期,"合約"作為法律術語在《大清律例》中正式确立,主要用于規範田宅買賣、錢債糾紛等民事關系。現代法律體系中,合約已成為規範市場經濟活動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一緻達成的法律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合約又稱合同,指雙方或多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通過協商明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應用領域和标的物不同,合約可分為:
有效合約需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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