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核實。 晉 葛洪 《抱樸子·明本》:“沙汰事物之臧否,覈實古人之邪正。” 宋 葉夢得 《避暑錄話》卷下:“成人之美者固所不惜,但事當覈實爾。” 明 焦竑 《焦氏筆乘·二疏贊誤》:“凡作議論文字,須令覈實無差忒乃可。” 清 周亮工 《書影》卷一:“ 世宗皇帝 密遣使就 開封 覈實,止得多裝詩卷一事。”
2.猶考績。 宋 李綱 《議責成》:“臣竊以廢覈實之政,捨久任之法,而欲事功之成,雖 堯 舜 有所不能。”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刑部·癸卯妖書附續憂危竑議》:“而皇親 王道化 ,本内有名,竟不陞,豈其才力出諸菜傭下哉,蓋 沉相公 欲右 鄭 而左 王 ,故覈實之時,令親家 史起欽 抑其功而不録。”《明史·陳修傳》:“凡庶司黜陟及課功覈實之法,皆精心籌畫,銓法秩然。”
覈實(現代規範字形為“核實”)是漢語中表示審查确認事實的動詞,其釋義與用法如下:
“核”本義指果核,引申為事物的核心或關鍵部分;“實”表示真實、充實。二者組合指深入查驗事物本質以确認真實性。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司馬遷傳》“覈其事”,強調對事件的嚴謹考辨 。
動詞:審查确認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為“審核是否屬實”,指通過調查、比對等方式驗證信息的真實性。例如:“數據需經多方核實後方可發布。”
《辭海》(第七版)補充說明其包含“仔細查對”的動作特征,常用于司法、審計等嚴肅場景 。
引申義:本質性探究
在古漢語中隱含“追究根本”的哲學意味,如王充《論衡》“覈道實義”,指深入推究道理本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核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體現其法律術語屬性 。
參考資料
“覈實”是“核實”的繁體寫法,其核心含義為核對事實、查證真僞,屬于書面用語。以下是詳細解析:
詞義核心
指通過調查、檢驗等方式确認信息的真實性或準确性。例如:“編輯需覈實稿件中的引文來源。”
曆史演變
近義詞
“核對”“查證”“考績”(後者特指古代對官員政績的考核)。
現代應用
多用于正式場景,如法律、新聞、學術等領域。例如:“警方覈實了目擊者的證詞。”
特殊含義
在明代文獻中,“覈實”曾指官員政績考核(如《明史·陳修傳》),但此用法現已罕見。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抱樸子》《明史》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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