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該殺。《書·胤征》“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 唐 孔穎達 疏:“節氣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失前失後,尚猶合殺,況乎不知日食,其罪不可赦也。”
(2).謂樂曲終止。 唐 崔令欽 《教坊記》:“樂将闋,稍稍失隊,餘二十許人舞,曲終謂之‘合殺’,尤要快健,所以更須能者也。” 宋 惠洪 《臨川康樂亭碾茶觀女6*優撥琵琶坐客索詩》詩:“坐客漸欲身離榻,裂帛一聲催合殺。”
(3).了結。《朱子語類》卷三九:“事事都如此,如何合殺。”《朱子語類》卷五五:“ 墨 氏兼愛,又弄得沒合殺,使天下倀倀然,必至於大亂而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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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殺是漢語中具有複合詞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用法兩個層面解析:
字面解釋
“合”指聯合、協同,表示共同完成;“殺”在古漢語中除“終結生命”外,亦引申為“終止、結束”。因此,“合殺”字面可理解為“共同終結某事”,強調多方協作達成結果。例如《漢語大詞典》提到其用于描述“共同完成某動作的收尾階段”。
引申與專業用法
需注意,“合殺”屬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較少,常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學術領域。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避免與近義詞“合謀殺害”混淆。
“合殺”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解釋:
該殺
指人或行為罪大惡極,應當被處決。例如《尚書·胤征》中記載“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唐代孔穎達疏解時提到“失前失後,尚猶合殺”,強調違反規則者應被嚴懲。
樂曲終止
古代音樂術語,表示樂曲的結束部分。唐代崔令欽《教坊記》描述:“樂将阕……曲終謂之‘合殺’,尤要快健,所以更須能者也”,說明樂曲收尾需節奏明快、動作利落。
了結、結束
泛指事情完結或解決。如《朱子語類》中批評拖沓行為:“事事都如此,如何合殺!”,表達對事務未能妥善終結的不滿。
使用場景
若需進一步探究具體古籍原文或命理學中的“傷官合殺”概念,可查閱《三命通會》等典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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