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變的法令;常規。《晉書·慕容暐載記》:“節儉約費,先王格謨;去華敦樸,哲後恆憲。”《宋書·孝武帝紀》:“黜幽升明,闢宇恆憲。” 唐 儲光羲 《尚書省受誓誡贻太廟裴丞》詩:“皇家有恆憲,齋祭崇明祀。”
“恒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基本詞義
由“恒”(持久、不變)和“憲”(法令、制度)組合而成,字面意為長期不變的法令或常規。在古籍中多指國家穩定的根本性法規,如《晉書》提到“哲後恒憲”,即強調賢明君主應遵循的固定制度。
曆史文獻用例
現代延伸含義
當代語境中可引申為需要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例如在讨論法律穩定性或傳統文化時,可用“恒憲”強調核心規則不應輕易變動。
使用場景
適用于曆史制度研究、法律讨論或文學創作中,需注意其書面語屬性,日常口語較少使用。
注意:不同文獻對“恒憲”的具體指向略有差異,需結合上下文理解其側重“法令”還是“常規”。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原文,可參考《晉書》《宋書》等史料。
《恒憲》由兩個漢字組成,分别是「恒」和「憲」。
「恒」意為永遠、長久、不變,表示事物的持久性和穩定性。
「憲」意為法律、規定,表示一種被普遍接受且長期有效的法律規範。
綜合起來,「恒憲」的意思是指一種長期有效且不變的法律規定。
「恒」的拆分部首是「心」,它的總筆畫數為9。
「憲」的拆分部首是「宀」,它的總筆畫數為8。
「恒憲」一詞源于中國古代文獻和法制理論,作為反映法治精神的重要概念之一。
「恒憲」在繁體中的寫法為「恆憲」。
在古代,「恒憲」這個詞的寫法可能有所差異。古時候的漢字寫法較為獨特,隨着時間的推移,漢字的字形逐漸變化。
1. 我們應當遵守憲法,堅守恒憲的原則。
2. 法律的恒憲性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公正的基礎。
1. 恒定:表示長期穩定且不變的狀态。
2. 憲法:指國家基本法律,是國家最高的法律規範。
1. 恒常:表示長久、常常、持續不變的意思。
2. 固守:表示堅守、保持不變。
暫時:表示臨時的、短時間内有效的,與「恒憲」的長期性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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