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變的法令;常規。《晉書·慕容暐載記》:“節儉約費,先王格謨;去華敦樸,哲後恆憲。”《宋書·孝武帝紀》:“黜幽升明,闢宇恆憲。” 唐 儲光羲 《尚書省受誓誡贻太廟裴丞》詩:“皇家有恆憲,齋祭崇明祀。”
"恒憲"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恒"和"憲"兩個字組成,其含義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和法律、倫理色彩。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其意思:
一、 字義分解
二、 複合詞“恒憲”的含義 将"恒"與"憲"結合,"恒憲"意指:
三、 典源追溯與語義演變 "恒憲"一詞較早且著名的出處見于唐代房玄齡等人編撰的《晉書》:
《晉書·刑法志》:“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夫律令者,政事之經,萬機之緯,恒憲之準,非一人所獨制也。”
- 語境:此處強調律令是國家治理的根本依據(經、緯),是恒久不變的根本法度(恒憲)的準則,并非君主個人可以隨意制定。
- 語義:在此語境下,"恒憲"明确指向具有根本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國家法律(律令),是治國理政必須長久遵循的準則。來源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晉書·卷三十·志第二十·刑法》。
四、 現代理解與引申 在現代漢語中,"恒憲"一詞雖不常用,但其核心含義依然清晰:
總結 "恒憲"意指恒久不變的根本法度或準則。其核心在于"恒"(持久不變)與"憲"(法度、典範)的結合,強調所指向的規則具有基礎性、權威性和長久的穩定性。該詞典出《晉書·刑法志》,用以形容國家律令作為治國根本依據的恒常屬性。在現代語境中,可引申指代任何領域内具有根本性、需長久遵循的權威規範或原則。
“恒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基本詞義
由“恒”(持久、不變)和“憲”(法令、制度)組合而成,字面意為長期不變的法令或常規。在古籍中多指國家穩定的根本性法規,如《晉書》提到“哲後恒憲”,即強調賢明君主應遵循的固定制度。
曆史文獻用例
現代延伸含義
當代語境中可引申為需要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例如在讨論法律穩定性或傳統文化時,可用“恒憲”強調核心規則不應輕易變動。
使用場景
適用于曆史制度研究、法律讨論或文學創作中,需注意其書面語屬性,日常口語較少使用。
注意:不同文獻對“恒憲”的具體指向略有差異,需結合上下文理解其側重“法令”還是“常規”。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原文,可參考《晉書》《宋書》等史料。
本郡變齊常君創客磁滞洞房鬥攏惡終繁湊反反封子奮越耕則問田奴漢署之香寒漪湟波浣花箋滑七擦慧性簡子交派迹痕寄靈謹戒九曜蠲忙刻舟恐防哭廟剌梅淚碑李東陽鱗皮明婳明刑弼教納合嬭婆年老力衰念奴千難萬險俔俔前言往行秦聲驅鳄魚三太善法堂甚末神完死國驷馬軒車瑣聞退香望表知裡菀菀霧霭五禽嬉無遇想頭銜片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