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牽連拘捕。《史記·秦始皇本紀》:“乃行誅大臣及諸公子,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無得立者。”《南史·後妃傳下·陳文帝沉皇後》:“ 安國 ( 張安國 )事發被誅,時後左右近侍頗知其事,後恐連逮黨與并殺之。” 明 歸有光 《乞休申文》:“ 太湖 邊十三家, 烏程縣 坐為盜,又為 宜興縣 誣六十餘人為盜,被連逮。”
連逮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與行為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圍繞“牽連”“拘捕”及“持續行為”展開。以下是基于權威辭書與文獻的詳細釋義:
牽連拘捕
指因案件牽連而被逮捕。
古籍例證:
《史記·酷吏列傳》載:“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于是聞有逮皆亡匿……獄久者至更數赦十有餘歲而相告言,大抵盡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有餘萬。”此處“逮”即含拘捕、連坐之意,後世“連逮”強化了牽連性特征。
連續不斷
引申為行為或狀态的持續相接。
文獻用例:
清代黃宗羲《明儒學案》有“念頭連逮,無有間斷”之語,形容思緒的連綿不斷。
《說文解字》釋為“負車也”,本義指人拉車相連,後引申為“相接”“關聯”。
《說文解字》注“及也”,本義為“追上”,後衍生“逮捕”“波及”義。
二字組合後,既保留“及于他人”的牽連性,又強化動作的延續性。
在法律語境中,“連逮”可指因共同犯罪或證據關聯導緻的多人被拘查;在文學表述中,則多用于描述事件、動作或思緒的緊密銜接。
例:
“此案連逮百餘人,震動朝野。” (法律牽連)
“風雨連逮三日,田廬盡沒。” (自然現象持續)
“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此段反映漢代法律繁密導緻的“連逮”泛濫現象。
graph LR
A[先秦] -->|“逮”表“及于”| B[秦漢]
B -->|法律文書“連坐逮捕”| C[“連逮”成詞]
C --> D[中古] -->|衍生“持續”義| E[近現代]
E --> F[法律術語/文學修辭]
“連逮”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基本釋義
“連逮”指因案件或罪行的牽連而被拘捕,強調因他人犯罪而受到連帶責任。例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即因官員的罪責牽連逮捕相關人員。
讀音與字形
曆史用例
近義詞與相關概念
類似詞彙包括“株連”“連坐”,均體現古代法律中的連帶責任制度,但“連逮”更側重逮捕行為本身。
現代適用性
該詞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學術研究,日常語境中已被“牽連逮捕”“連帶追責”等現代表述取代。
注意:部分網絡詞典(如)标注的拼音可能存在争議,建議優先參考《史記》《漢書》等權威史籍的注音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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