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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籍的意思、樂籍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樂籍的解釋

樂戶的名籍。古時官妓屬樂部,故稱。亦指樂戶或官妓。 唐 杜牧 《張好好》詩序:“ 好好 年十三,始以善歌來樂籍中。” 元 無名氏 《雲窗夢》第一折:“兩京詩酒客,煙花杖子頭。老身姓 鄭 ,是這 汴梁 樂籍。”《古今小說·衆名姬春風吊柳七》:“當日就喚老鴇過來,将錢八十千付作身價,替 月仙 除了樂籍。” 清 趙翼 《高郵吊毛惜惜》詩:“死忠事豈責蛾眉,樂籍偏成此段奇。”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七章:“她原是清白良家女子,持身甚嚴,并非出身樂籍,可以隨便欺負。”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樂籍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殊類别,專指登記樂戶身份的官方名冊。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樂籍是"樂戶的名籍,古時官伎屬樂部,故稱"(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冊,第1423頁)。這一制度始于北魏時期,至唐代正式納入法律體系,《唐律疏議》規定"工樂者,工屬少府,樂屬太常"(來源:《唐律疏議·戶婚》)。

在曆史演變中,樂籍制度呈現三個核心特征:

  1. 身份世襲性:樂戶子孫不得脫籍改業,明代《大明律》載"其婚姻皆由所由掌"
  2. 職能特定性:承擔國家祭祀雅樂、宴飨俗樂及地方禮儀用樂,清代《律呂正義後編》詳載太常寺樂戶職能
  3. 社會層級性:被列為賤籍,《清史稿·食貨志》記載雍正元年"除樂籍,準改業為良"

該制度對中國音樂文化産生深遠影響,王國維在《宋元戲曲史》中指出:"古樂工皆在籍中,故謂之樂籍",其組織方式為唐宋教坊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來源:商務印書館《宋元戲曲史》第三章)。直至清雍正年間廢除賤籍,延續千年的樂籍制度方告終結,但相關樂戶後裔仍在山西等地保留着獨特的音樂傳統(來源:中華書局《中國禮樂制度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樂籍”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一種特殊戶籍制度,主要涉及音樂從業者及官妓群體。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樂籍”指樂戶的名冊,古代官妓隸屬樂部管理,因此其戶籍被稱為樂籍。該詞既可指代這類名冊,也可直接指代樂戶或官妓本身。

二、曆史制度

  1. 時間跨度:始于北魏(386-557年),終結于清雍正元年(1723年)。
  2. 人員構成:主要将罪犯、戰俘的妻女及其後代納入賤民名冊,強制他們世代從事音樂表演或官妓職業。
  3. 社會地位:樂籍群體屬于社會底層,備受歧視,女性從業者(女樂)甚至被視為類似奴隸的存在。

三、社會功能

四、讀音與文獻例證

五、制度廢除

清雍正年間廢除樂籍制度,但相關群體直至近代仍受社會歧視。這一制度深刻反映了古代等級社會對藝術從業者的壓迫。

注:如需進一步了解樂籍制度對傳統音樂的影響,可參考、6中的制度發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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