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樂戶的名籍。古時官妓屬樂部,故稱。亦指樂戶或官妓。 唐 杜牧 《張好好》詩序:“ 好好 年十三,始以善歌來樂籍中。” 元 無名氏 《雲窗夢》第一折:“兩京詩酒客,煙花杖子頭。老身姓 鄭 ,是這 汴梁 樂籍。”《古今小說·衆名姬春風吊柳七》:“當日就喚老鴇過來,将錢八十千付作身價,替 月仙 除了樂籍。” 清 趙翼 《高郵吊毛惜惜》詩:“死忠事豈責蛾眉,樂籍偏成此段奇。”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七章:“她原是清白良家女子,持身甚嚴,并非出身樂籍,可以隨便欺負。”
樂籍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殊類别,專指登記樂戶身份的官方名冊。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樂籍是"樂戶的名籍,古時官伎屬樂部,故稱"(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冊,第1423頁)。這一制度始于北魏時期,至唐代正式納入法律體系,《唐律疏議》規定"工樂者,工屬少府,樂屬太常"(來源:《唐律疏議·戶婚》)。
在曆史演變中,樂籍制度呈現三個核心特征:
該制度對中國音樂文化産生深遠影響,王國維在《宋元戲曲史》中指出:"古樂工皆在籍中,故謂之樂籍",其組織方式為唐宋教坊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來源:商務印書館《宋元戲曲史》第三章)。直至清雍正年間廢除賤籍,延續千年的樂籍制度方告終結,但相關樂戶後裔仍在山西等地保留着獨特的音樂傳統(來源:中華書局《中國禮樂制度研究》)。
“樂籍”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一種特殊戶籍制度,主要涉及音樂從業者及官妓群體。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樂籍”指樂戶的名冊,古代官妓隸屬樂部管理,因此其戶籍被稱為樂籍。該詞既可指代這類名冊,也可直接指代樂戶或官妓本身。
清雍正年間廢除樂籍制度,但相關群體直至近代仍受社會歧視。這一制度深刻反映了古代等級社會對藝術從業者的壓迫。
注:如需進一步了解樂籍制度對傳統音樂的影響,可參考、6中的制度發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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