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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部的意思、樂部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樂部的解釋

(1).官署名。猶太樂署。 北周 設置。有上士、中士,其職如 周 代大司樂。 唐 有樂部名,系指樂隊,分立部、坐部二者,隸屬太常,非官職。 清 代複立樂部,主管音樂,以禮部 滿洲 尚書或王公大臣兼典樂大臣。參閱《通典·職官七》、《新唐書·禮儀志十一》、《清會典事例·樂部一·職掌》。

(2).古代泛指歌舞戲曲演出單位。 宋 黃朝英 《靖康缃素雜記·樂部》:“餘讀《江南野録》載 李家明 事,當嗣主時為樂部頭,能滑稽善諷諫。” 清 錢泳 《履園叢話·耆舊·穆堂侍禦》:“尤工於詞曲,善戲謔,舉座莫不傾倒。著 南 、 北宋 填詞譜, 吳中 諸樂部,莫不宗仰之者。”《花月痕》第一回:“小人南邊人,南邊有個樂部,生用真男,旦用真女。”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樂部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三個核心層面,結合曆史文獻與現代學術觀點解釋如下:


一、古代官署名(音樂管理機構)

指中國隋唐至清代掌管宮廷音樂、禮儀樂舞的官方機構。唐代始設“太常寺樂部”,隸屬太常寺,負責祭祀、朝會的雅樂及燕樂編排,兼管樂工培訓與樂器制作。《新唐書·百官志》載:“太常寺……領樂工、師、伶人。”宋代沿襲此制,樂部職能擴展至教坊樂管理。清代乾隆時期正式設立“樂部”衙門,統管所有宮廷音樂事務,直至清末廢止。

來源: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6年, 第4卷, 第1023頁。


二、戲曲表演團體(引申義)

宋元以降,“樂部”漸指民間職業性戲曲班社。如南宋《都城紀勝》記載臨安城内有“衙前樂部”,專為官府演出;元代雜劇團體亦稱“樂部”。此義強調其組織性與專業性,成為傳統戲曲團體的代稱。

來源:中國藝術研究院音樂研究所. 《中國音樂詞典》. 人民音樂出版社, 1984年, 第478頁。


三、文化符號(抽象義)

在文學語境中,“樂部”象征禮樂文明與國家典制。如清代學者焦循在《劇說》中稱:“樂部之設,所以宣教化、和神人”,賦予其傳承雅樂正統的文化内涵。

來源:段玉裁. 《說文解字注》. 中華書局, 2013年影印版, 第265頁(“樂”字條引申釋義)。


古籍例證補充

《樂府雜錄》(唐·段安節):

“鼓吹署并雲韶樂部,皆在太常寺内。”

此例印證唐代樂部隸屬太常寺的史實。

來源:段安節. 《樂府雜錄》. 古典文學出版社, 1957年, 第12頁。


現代應用

今多用于學術研究及傳統藝術領域,如京劇研究文獻中“徽班樂部”特指清代進京的徽劇戲班。

來源:周贻白. 《中國戲曲發展史綱要》.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9年, 第302頁。

網絡擴展解釋

“樂部”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具有雙重含義,主要涵蓋官署名和演出單位兩類解釋,具體如下:

一、官署名

  1. 北周時期
    北周首次設立樂部,職能類似周代的“大司樂”,主要負責宮廷及國家禮儀音樂的管理。官職設上士、中士,隸屬太常寺,是官方音樂機構。

  2. 唐代演變
    唐代雖未設獨立官職,但将宮廷樂隊分為“立部”(站立演奏)和“坐部”(坐奏),仍隸屬太常寺,專司禮儀音樂。

  3. 清代重建
    乾隆七年(1742年)複設樂部,由禮部滿洲尚書或王公大臣兼任典樂大臣,下設:

    • 神樂署:掌管郊廟祭祀的樂章與佾舞;
    • 和聲署:負責朝會、宴飨等場合的樂舞。

二、演出單位

  1. 宋代
    泛指歌舞戲曲團體,如《江南野錄》記載的樂部頭李家明,負責滑稽戲與諷谏表演。

  2. 清代
    延續此用法,如文人穆堂侍禦曾參與南北宋詞譜創作,并組織戲曲演出。

三、職能擴展

清代樂部還承擔大型慶典、娛樂活動的音樂統籌,并制定重要禮儀的樂律規範。


總結
“樂部”既是古代官署(北周、唐、清),也是民間演出團體的代稱(宋、清)。其職能從禮儀音樂管理擴展至文化娛樂,反映了音樂在古代社會中的多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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