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在社會主義生産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本着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通過籤訂勞動合同,明确國家或集體單位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和各項責、權、利,使勞動者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一種用工制度。它適用于各行各業的各種用工形式,包括長期工、輪換工、臨時工、季節工等。
勞動合同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通過籤訂書面協議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用工制度。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為核心法律依據,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包含工作内容、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九項法定條款(第三十五至四十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指出,該制度包含三大核心要素:一是契約自由原則,強調雙方協商一緻;二是法定基準保障,如最低工資标準和社會保險繳納;三是解約規制機制,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數據,截至2024年我國勞動合同籤訂率已達93.7%,其中無固定期限合同占比提升至28%。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研究》顯示,勞動合同制有效區分了勞動關系與民事關系,既保障勞動者獲得報酬、休息休假等法定權益,也賦予用人單位依法管理權,構建了新型市場化用工體系。
勞動合同制是一種通過籤訂勞動合同明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用工制度,其核心特點如下:
勞動合同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合同形式确立勞動關系,明确工作内容、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條款的制度。它取代了計劃經濟時期的固定工制度,強調雙方平等協商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制員工直接與用人單位籤訂合同,屬于正式員工(有編制);而勞務派遣制員工與第三方勞務公司籤約,再被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要求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籤訂書面合同,并規範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等流程。
勞動合同制通過契約形式平衡勞資雙方權益,既賦予企業用工自主權,又為勞動者提供法律保障,是現代勞動關系的核心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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