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遺失。 唐 李靖 《李衛公問對》卷上:“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侯者,五分賞一。”《新唐書·百官志一》:“闌遺之物,揭於門外,牓以物色,期年沒官。” 宋 李綱 《與向伯恭龍圖書》:“當于事定威行之後,置一官司,出文榜,立限期,俾得闌遺之物一錢以上并自陳納。過期因事彰露,為人告發,并置之法。”
(2).遺漏。《元史·世祖紀五》:“括諸寺闌遺人口。”《元史·世祖紀八》:“辛巳, 大都 立 蒙古 站屯田,編戶歲輸包銀者及 真定 等路闌遺戶,并令屯田。”
闌遺是古漢語詞彙,指遺失的物品或無人認領的失物,特指被遺落于公共場所的財物。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核心含義
“闌遺”由“闌”(通“攔”,意為阻隔、遺留)與“遺”(遺失)組合而成,字面指“遺留之物”。在曆代律法中,專指散落于道路、街市等公共場所的無主失物。例如《唐律疏議》規定,拾得闌遺物需送交官府,若五日内無人認領則歸拾得者所有。
法律與文化背景
古代官府對闌遺物有嚴格管理制度。如《唐律疏議·卷二十七》載:“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論。” 此制度旨在維護社會秩序,防止侵占他人財物,體現傳統法律對財産權的保護。
釋為“遺失的物品”,并引《新唐書·百官志》佐證:“闌遺之物,揭于門外,榜以物色,期年沒官。”
強調其特指“官府登記在冊的失物”,需通過公示程式确認所有權歸屬。
現代漢語中“闌遺”已罕用,多見于研究古代法制、文獻的學術領域。其概念近似于現代法律中的“遺失物”,但更強調官方的介入管理程式。
參考資料來源:
“闌遺”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釋:
遺失
指物品丢失或無人認領的狀态。例如唐代《李衛公問對》提到,拾得“闌遺物”需當日上交官府,并給予拾獲者五分之一的獎賞。宋代李綱的文書也提及對“闌遺之物”需設立專門機構處理。
遺漏
表示人員或事物的遺漏。如《元史》記載,元代曾清查寺廟中“闌遺人口”(遺漏登記的人口),并将這些人口編入屯田。
該詞現代已不常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研究領域。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唐書·百官志》《元史·世祖紀》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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