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 中國 部庫征收租稅、出納銀兩所用的衡量标準。 清 康熙 時制定。 光緒 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規定庫平為權衡的标準,庫平一兩等于37.301克。《清史稿·食貨志五》:“ 光緒 十四年, 張之洞 督 粵 ,始用機器如式試鑄(銀元), 李鴻章 繼任續成之,文曰‘ 光緒 元寶,庫平七錢二分, 廣東省 造’,幕絞龍。”
庫平是中國清代官方制定的銀兩計量标準,主要用于國庫收支、賦稅征收及貨币鑄造的基準單位。這一制度起源于康熙年間,在《清會典》中明确記載其作為“戶部權衡銀兩之則例”,是清政府統一全國銀兩成色與重量的核心規範。
從功能上看,庫平包含兩個維度:
曆史文獻如《清史稿·食貨志》提到,庫平體系在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的《厘定币制則例》中被重新定義為“元”單位的基礎,1庫平兩相當于37.301克純銀。該制度隨着1933年國民政府推行“廢兩改元”政策而廢止。
權威研究機構如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中國近代貨币史資料》指出,庫平制度反映了清代貨币管理的中央集權化嘗試,但其地方執行差異也暴露出傳統銀兩體系的局限性。
“庫平”是清代至民國初期用于政府財政收支的銀兩衡量标準,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庫平是清政府戶部(相當于財政部)制定的官方銀兩計量标準,主要用于稅收征收、國庫銀兩出納等官方財政活動。其名稱中的“庫”指國庫,“平”意為衡量标準。
清代還存在多種銀兩計量标準:
隨着1933年國民政府“廢兩改元”政策實施,庫平制度退出曆史舞台。
注意:将“庫平”解釋為“公平、公正”的成語,這與曆史文獻中的定義不符,可能為誤載。建議以財政計量标準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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