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據。《老殘遊記》第十八回:“隨手翻案,檢出 魏謙 筆據兩紙。”《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六回:“何況又是出了筆據給他的。” 魯迅 《彷徨·孤獨者》:“我父親死去之後,因為奪我屋子,要我在筆據上畫花押。”
筆據是漢語中表示書面憑證的專有名詞,指通過書面形式确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書。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其核心定義為“當事人親筆書寫并簽名的字據,具有法律效力”,強調書面記錄的憑證屬性。
從法律屬性分析,《法學大辭典》指出筆據需包含三個要素:①明确的當事人身份信息;②具體的權利義務條款;③籤署日期及簽名/印章。這類文書常見于民間借貸、物品寄存、財産分割等場景,例如借條、收據、分家契約等。
在文獻使用規範方面,北京大學《法律文書寫作指南》特别說明,有效的筆據須使用不易褪色的書寫工具(如鋼筆、籤字筆),重要條款不得塗改。若涉及金額、數量等關鍵信息,建議采用“大寫漢字+阿拉伯數字”的雙重标注方式。
“筆據”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親手書寫的書面憑證或字據,常用于法律或財産相關的書面證明。以下是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學作品中的用法,可參考《老殘遊記》《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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