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detain;hold in custody]∶拘禁或扣留
被警察扣押的人
(2) [withhold]∶扣留、壓下[信件、材料等]不發出
扣壓稿件
(3) [distrain;impound]∶依法沒收或占有
扣押迷路的牛
拘禁;扣留。 曹禺 《王昭君》第三幕:“我真後悔當初他在 長安 的時候,沒有扣押住他。” 張書紳 《正氣歌》:“這封信是一九六九年一月九日晚寫的,但是沒有寄出來,被非法扣押。”
“扣押”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屬性的專業術語,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文件等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扣押指“暫時扣留人或物品,以待進一步處理”。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依據性
扣押必須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或《行政強制法》第22條等法律規定,需由公安機關、法院等有權機關執行,禁止個人或非授權機構擅自實施。
程式規範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扣押需出具書面決定書并載明理由,執行時應制作清單并由當事人或見證人籤字确認。對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特殊案件經批準可延長。
目的特定性
扣押主要用于兩類場景:一是刑事案件中保全證據(如涉案刀具、賬冊),二是民事執行中防止財産轉移(如凍結債務人車輛)。《民法典》第237條強調,扣押不得損害非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強制法》第23條明确規定,扣押對象需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且不得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扣押結束後,合法財物應及時返還,違法物品則依法沒收或銷毀。
根據法律定義和實務操作,“扣押”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暫時限制對財物或人身自由的處置權,具有強制性和臨時性。以下從五個方面詳細解析:
扣押是指在偵查或執法活動中,對涉案財物、文件或人身自由采取強制限制措施的行為。例如:公安機關扣留涉案車輛作為證據,或法院為執行判決扣押被執行人財産。
與滞留的區别:扣押具有強制處分權(如可拍賣財物),而滞留僅限制使用(如海事部門禁止船舶離港直至缺陷整改);與查封的區别:扣押轉移物品占有,查封僅就地封存
近反義詞:近義→拘留/收禁;反義→發還/釋放
法律後果:違法扣押可申請國家賠償(如超期扣押導緻貨物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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