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按人口授田。每口人所受者,皆包含永業田二十畝,其餘為口分田。如男丁受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新唐書·食貨志一》:“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永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唐律疏議·戶婚·賣口分田》:“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還本主,財沒不追。”參見“ 口分 ”。
口分田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的專用術語,指政府按人口分配的耕地,具有社會保障和賦稅征收的雙重功能。其核心特征為“計口授田,身沒還官”,即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耕種權隨人口變動調整。
從制度演變看,口分田起源于北魏的均田制,至唐代發展完善。《唐六典·戶部》明确記載:“凡授田,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口分田占比達80%,主要用于保障基礎糧食生産。分配時依據戶籍登記情況,對老幼、殘疾等特殊群體設有減免政策。
該制度在實施中呈現三大特點:一是禁止買賣,《唐律疏議》規定“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是定期還授,每年十月進行土地調整;三是承擔稅賦,成為租庸調制的基礎征收單位。隨着土地兼并加劇,口分田制度在唐中葉後逐漸瓦解,被兩稅法取代。
“口分田”是唐代均田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定義和特點如下:
定義
口分田是唐代政府按人口分配的耕地,屬于均田制的組成部分。根據記載,成年男性(男丁)授田總數為100畝,其中20畝為可繼承的“永業田”,剩餘80畝為口分田。口分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僅有使用權,身故後需歸還政府重新分配。
核心特點
對比永業田
曆史意義
這一制度通過土地再分配緩解了社會矛盾,但後期因土地兼并加劇逐漸瓦解。更多細節可參考唐代《唐律疏議》及《新唐書·食貨志》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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