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科適 ”。謂依法貶谪,流徙戍邊。亦指貶谪戍邊的罪人。《史記·大宛列傳》:“置 居延 、 休屠 以衛 酒泉 ,而發天下七科適,及載糒給貳師。” 張守節 正義:“音讁。 張晏 雲: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 武帝 天漢 四年,發天下七科讁出 朔方 也。”按,《漢書·武帝紀》作“科讁”。 漢 桓寬 《鹽鐵論·擊之》:“甲士死於軍旅,中士罷於轉漕!仍之以科適,吏徵發極矣。” 明 文徵明 《顧春潛先生傳》:“一切科讁,凡以瘠民裕上者,悉蠲放之。”
科谪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由“科”與“谪”組合而成,多用于法律、政治語境,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釋義
“科”指法律條文或規章(《漢語大詞典》釋為“法令;刑律”),“谪”意為貶斥、處罰。合指依據法律條文對犯罪者施加的懲處,尤指官員因罪被貶職或流放。例如《漢書·刑法志》中“科谪不厭衆心”即指刑罰未能平息民怨。
曆史背景與使用場景
該詞多見于漢代至唐代文獻,常與官吏考績、司法審判相關。如唐代官員若貪腐渎職,經查實後可能被“科谪”至邊遠地區,體現古代“以貶代刑”的制度特點。
相關詞彙辨析
權威文獻佐證
《辭源》釋“科谪”為“依法貶責”,《古代漢語詞典》引《後漢書》用例,均印證其法律懲戒屬性。
“科谪”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含義與古代刑罰制度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詞義
指“依法貶谪,流放戍邊”,也代指被貶谪戍邊的罪人。
其異體寫法為“科適”,讀音相同(kē zhé)。
曆史背景
該詞常見于漢代文獻,如《史記·大宛列傳》記載漢武帝為征讨大宛國,曾“發天下七科適”戍邊。這裡的“七科”包括七類被強制征發的人群:有罪的官吏、逃亡者、贅婿、商人、曾有市籍者、父母有市籍者、祖父母有市籍者。
制度特點
科谪是秦漢時期的一種強制征發手段,常用于補充邊疆兵源或勞役,具有懲罰性和社會階層針對性(如商人、贅婿等群體常被納入)。
文獻例證
漢代桓寬《鹽鐵論·擊之》提到“科適”導緻“吏徵發極矣”,側面反映了這一制度對民衆的壓迫。
“科谪”體現了古代法律與軍事需求的結合,通過強制流放特定人群鞏固邊疆,但也暴露了社會階層的不平等。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演變,可查閱《史記》《漢書》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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