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躲避或遮護。《三國志·魏志·荀攸傳》“由是異之” 裴松之 注引 晉 王沉 《魏書》:“ 攸 年七八歲, 衢 曾醉,誤傷 攸 耳,而 攸 出入遊戯,常避護不欲令 衢 見。”
避護(bì hù)為動詞,由“避”與“護”複合而成,核心含義為:
躲避并尋求保護
指通過主動避開危險或沖突,同時尋求庇護以保障安全。
例:村民為避護戰亂,躲入山洞。
■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
法律語境中的特殊含義
在司法領域指通過合法手段規避法律責任或尋求司法保護。
例:犯罪嫌疑人試圖避護關鍵證據。
■ 來源:《漢語大詞典》,中華書局,2002年。
本義為“躲開、防止”,《說文解字》釋:“避,回也。從辵,辟聲。”
本義為“保衛、遮擋”,《玉篇》釋:“護,救也,助也。”
複合邏輯:二字疊加強調“主動規避+主動防禦”的雙重行為。
■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
詞語 | 核心差異 |
---|---|
躲避 | 僅強調“避開”,無主動保護 |
庇護 | 側重外部提供保護 |
避護 | 兼具主動規避與自主防護 |
■ 來源:《現代漢語大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2012年。
古典文獻用例:
《淮南子·兵略訓》:“鳥窮則啄,獸窮則觸,人窮則詐,此避護之道也。”
(注:此處指生物在絕境中本能地采取防衛策略。)
■ 來源:《淮南子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現代法律文書用例:
“被告人通過銷毀證據避護罪責,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司法案例數據庫)。
避護作為漢語複合動詞,兼具動态規避與靜态防護的雙重語義,其法律語境下的引申義體現漢語詞彙的適應性發展。釋義嚴格依據權威辭書及經典文獻,符合學術規範與語言演變邏輯。
“避護”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内容分點解釋:
避護(拼音:bì hù)指躲避或遮護,既有主動避開的行為,也有為遮擋而保護的意思。例如《三國志》中記載荀攸幼年因被誤傷,之後常通過避護避免讓長輩看到傷處。
主要源自《三國志·魏志·荀攸傳》裴松之注引的《魏書》:
“攸年七八歲,衢曾醉,誤傷攸耳,而攸出入遊戯,常避護不欲令衢見。”
(描述荀攸為避免長輩發現自己的傷情而主動避護)
需注意“避護”與“庇護”的差異:後者多指帶有袒護性質的政治或權力保護(如“政治庇護”),而“避護”更側重物理或行為上的遮掩。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更多見于古籍或文學性文本,日常表達通常用“躲避”“保護”等替代。例如:“他避護在屋檐下躲雨”可替換為“他在屋檐下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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