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活埋。《隋書·食貨志》:“﹝ 隋煬帝 ﹞乃令 裴藴 窮其黨與,詔郡縣坑殺之,死者不可勝數。” 宋 王安石 《與王子醇書》之三:“自古以好坑殺6*人緻叛,以能撫養收其用,皆公所覽見。”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七章第三節:“ 拓跋珪 将被俘的 燕 軍四、五萬人全部坑殺。”
(2).害煞。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一折:“被你坑殺6*人燕侶鶯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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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殺”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以活埋方式處決”,主要用于古代戰争或刑罰場景。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坑”在此處作動詞使用,意為“挖坑活埋”,“殺”則強調處決行為的終結性,合指通過掩埋緻死的暴力手段。
從曆史語用角度看,“坑殺”一詞最早見于《史記·白起王翦列傳》對長平之戰的記載:“括軍敗,卒四十萬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計曰:‘趙卒反覆,非盡殺之,恐為亂。’乃挾詐而盡坑殺之。”此處記載的“坑殺”特指秦将白起大規模活埋趙軍降卒的軍事行為,形成了該詞在戰争語境下的典型用例。
現代漢語研究中,學者李學勤在《中國古代戰争史考》中辨析:“‘坑殺’不應簡單等同于活埋,部分案例實際是先處決後掩埋,但文獻表述多統稱為坑殺。”這說明該詞在實際使用中存在動作次序的模糊性,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在詞義演變方面,《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指出:唐宋以降,“坑殺”逐漸衍生出比喻義,如唐代筆記《酉陽雜俎》載“酷吏坑殺忠良”,此處已轉為對政治迫害的形象化表述,脫離了具體的活埋行為。
當前權威辭書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仍保留該詞條目,标注為曆史詞彙,提示現代語境中主要用于曆史叙述或文學描寫,日常口語已罕用。
“坑殺”是古代戰争中的一種行為,其含義常被誤解,以下是綜合權威資料後的詳細解釋:
屍體堆積而非活埋
該詞原寫作“阬殺”,“阬”指城牆出入口的管狀通道,後引申為在地表将屍體堆積成山。史書記載的“坑殺”多指殺死敵人後曝屍于地面,形成類似“京觀”(用屍體封土成冢)的威懾性建築,而非挖坑活埋。例如慕容垂在參合陂之戰後看到燕軍屍骸堆積如山,正是典型場景。
史書中的譴責性用詞
史學家常用“坑殺”批判大規模屠殺戰俘或平民的行為,如白起長平之戰坑殺趙軍、隋炀帝坑殺起義者等。
“坑殺”的核心是殺死後曝屍或堆積,而非活埋。其殘忍性體現在對屍體的公開羞辱和規模化屠殺,需結合具體史料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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