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重罰。 郭沫若 《塔·喀爾美蘿姑娘》:“我抛别了我的妻子,我是忍心,但我也無法兩全。而我的不負責任的苛罰,我現在也飽受着了。”
譴責與處罰。苛,通“ 訶 ”。《周禮·夏官·射人》:“不敬者,苛罰之。”
“苛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與倫理雙重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嚴酷而不合理的懲罰”。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漢語詞典》的釋義,該詞由“苛”與“罰”兩個語素構成:“苛”本義為小草,引申為瑣碎嚴酷,“罰”即懲處,合指以嚴苛标準施加的刑罰。
在古典文獻中,《韓非子·奸劫弑臣》最早出現該詞:“殺戮刑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然則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不能治三家,而況無術乎?”此處的苛罰特指超出合理限度的懲戒手段。
現代語境下,該詞多用于批判不公正的司法制度或管理方式,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定義為“過分嚴厲的處罰”,強調其違背罪責相當原則的特性。權威語言學家王力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特别指出,該詞在先秦典籍中常與“寬刑”形成對比,體現中國古代法制思想的辯證觀。
詞性分析顯示,“苛罰”屬于動詞性複合詞,但現代漢語中多作名詞使用,例如:“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避免苛罰條款”。其近義詞包括“嚴刑”“峻法”,反義詞則有“寬恕”“赦免”等,共同構成漢語法律詞彙的語義網絡。
“苛罰”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重罰
指嚴厲或過度的懲罰。例如郭沫若在小說《塔·喀爾美蘿姑娘》中寫道:“我的不負責任的苛罰,我現在也飽受着了。”
譴責與處罰
此處“苛”通“訶”(hē),表示斥責、責備。這一用法源于《周禮·夏官·射人》中的記載:“不敬者,苛罰之。”
詞源與結構
“苛”本義為嚴厲、苛刻(如“苛責”),在古漢語中也可通“訶”,表示斥責;“罰”即處罰,二者組合強調嚴厲的責罰行為。
現代使用
該詞多用于文學或曆史語境,日常口語中較少出現,可替換為“嚴懲”“重罰”等近義詞。
以上解釋綜合了權威詞典釋義及文獻用例,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周禮》原文或郭沫若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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