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刻薄殘忍。《漢書·楊恽傳》:“ 惲 伐其行治,又性刻害,好發人陰伏。”《北史·酷吏傳·李洪之》:“刻害之聲,聞於朝野。”
(2).殘害;侵害。 明 李東陽 《<孟子>直解》:“﹝ 季氏 ﹞侵漁剝削,刻害小民。”
"刻害"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合成詞,其核心語義可拆解為"刻"與"害"的組合釋義。根據《漢語大詞典》的訓诂,該詞具有雙重含義:
苛責戕害義
"刻"取《說文解字》"镂也"的引申義,指苛嚴不仁;"害"據《爾雅·釋诂》訓為"傷也"。二字連用特指以嚴酷手段施加傷害,如《資治通鑒》載"官吏刻害百姓"的史實記載。
深切妨害義
在宋代筆記文獻中可見特殊用法,如《容齋隨筆》"其言刻害事理",此處"刻"取程度副詞"深刻"義,整體指言論對事理造成深層次損害。
該詞的語義演變軌迹清晰呈現從具體行為向抽象影響的延伸過程。現代漢語中主要保留第二層引申義,多用于書面語境描述思想觀念層面的深度沖擊。在語言規範層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标注為書面語詞,建議使用者注意語體適配性。
“刻害”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刻薄殘忍
指性格或行為上的冷酷無情、苛待他人。例如《漢書·楊恽傳》提到楊恽“性刻害,好發人陰伏”,形容他為人苛責、善于揭露他人隱私。
殘害;侵害
側重于實際行為的傷害,如《北史·酷吏傳》記載李洪之“刻害之聲,聞于朝野”,說明其暴行廣為人知;明代李東陽的《孟子直解》也提到季氏“侵漁剝削,刻害小民”,指剝削百姓。
以上内容綜合自漢典、古籍文獻及詞典釋義。如需進一步查閱古籍原文或詳細例證,可參考《漢書》《北史》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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