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核實定罪。 宋 歐陽修 《論内臣馮承用與外任事劄子》:“竊以方今内外臣寮,若有罪犯,便須勘劾,依法行遣。”
"勘劾"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核查罪狀并予以彈劾的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與典章制度記載。該詞由"勘"(審查核實)與"劾"(揭發罪責)兩個動詞複合構成,具體釋義如下:
一、詞義解析
二、曆史應用 該詞在宋元時期司法文書中高頻出現,元代《憲台通紀》詳載"凡有贓污、欺詐者,皆從監察禦史勘劾",說明其作為監察制度的重要環節。清代《刑案彙覽》收錄的多起官員渎職案件均以"勘劾得實"作為定罪依據。
三、語源發展 "劾"字本義為定罪文書,《說文解字》釋"劾,法有罪也",後引申為檢舉揭發;"勘"字初指校訂文字,《玉篇》訓"勘,覆定也",至隋唐衍生出案件審查義項。二者組合成詞最早見于《魏書·刑罰志》,标志着司法監察術語的定型。
“勘劾”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析:
詞義解釋
“勘劾”指核實并定罪的過程,強調通過調查确認罪行後予以彈劾或處罰。該詞多用于古代司法或監察制度中,常見于對官員違法行為的審查。
結構分析
曆史用例
宋代歐陽修在《論内臣馮承用與外任事劄子》中提到:“若有罪犯,便須勘劾,依法行遣。”此例說明古代對官員犯罪需經嚴格核查再定罪處置的程式。
現代應用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或曆史文獻時仍具參考價值,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司法内涵。
“勘劾”是古代司法術語,融合調查與定罪雙重含義,反映了傳統法律中對程式嚴謹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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